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的通知
宁政发〔2012〕6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宁政规发〔2021〕2号)规定, (一)将“(四)科学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整体内容修改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是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的重要基础。各地要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和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城市、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
(二)删去“(六)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排污口”中的“对影响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的污染源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达标的予以关闭”。
(三)删去“(十一)完善饮用水安全保障报告制度”中的“保护区内被取缔、停产、限期整治的排污企业名单”。
此外,根据《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对以上文件中的部门机构名称进行相应修改,对修改后的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区开展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环保专项整治、环境状况调查及评估等工作,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但由于城市化、工业化加速,影响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的各类污染隐患开始显现,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能力和水源保护区建设亟待加强。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现就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 进一步提高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重要性的认识
(一)饮水安全是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基本条件。饮用水水源是人类生命之源和生存之本。我区是全国水资源匮乏的省区之一,饮用水水源地整体基础环境较差,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事关全区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安居乐业,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建设和谐富裕新宁夏目标的实现,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
(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是确保饮水安全的首要任务。保护好饮用水,让群众喝上放心水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善民生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明确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是确保饮用水安全的首要任务,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扎实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二、 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基础工作
(三)认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及评估。饮用水水源地调查和评估是掌握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和水质变化及管理情况的基础工作,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国家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方案要求,每年组织开展评估,并将年度评估结果和需要整改的情况报当地政府。要扩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范围,将全区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纳入评估范围,到2015年将全区农村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纳入评估范围。
(四)科学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是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的重要基础。各地要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和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城市、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
(五)积极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工作。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明显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提高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到2015年,全区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保设施基本完善,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标率达到95%以上,县级城市集中式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85%以上,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80%以上。
三、 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监督管理
(六)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排污口。各级政府要组织职能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排查,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坚决关闭和取缔一级保护区内排污口及与取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地方政府要制定计划,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对影响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的污染源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达标的予以关闭。
(七)严格饮用水水源地新建项目环境管理。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区(流)域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要按规定开展规划环评。严格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设项目,严格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对湖库型水源地集雨区和影响地下水的建设项目,要严把准入关,禁止在距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排污企业。坚决杜绝为开发建设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现象。
(八)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加快建立饮用水水源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地级城市要按照国家规定从2012年起增加监测项目,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指标监测,提高全指标监测达标率;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乡镇饮用水水源地要全面建立常规监测体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每月开展一次常规指标监测。加强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对水质变化进行预警,确保发生污染事故时,能迅速准确地监测和分析污染物种类、数量、来源和潜在危害。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到2015年底前完成全区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和评估工作。
(九)依法查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排污行为。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监察管理制度,强化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执法监督,开展保障群众饮水安全的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水源保护区内威胁水质安全的违法行为。要按照饮水安全保障的要求,对一二级保护区污染源现场巡查每月不少于一次,严查影响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要严肃查处,按相关法规要求予以关停拆除,公开曝光。
(十)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应急管理。各级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及上游、水源补给区安全隐患排查,将饮用水水源地周边、上游及沿河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造纸、酿造、化工、制药、印染、制革、冶炼、电镀等行业以及其他涉及重金属、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贮存的单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加油站、储油罐、渔业或水产养殖、规模化畜禽养殖等非工业污染源;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地的道路、水路交通隐患点位;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船作为重点,建立风险源档案。对排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清理整治,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治患于萌芽。要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险管理系统,落实风险防范责任,完善各类风险防范措施,科学编制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和评估,形成预案动态管理制度。
(十一)完善饮用水安全保障报告制度。建立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水源水质达标情况,
保护区内被取缔、停产、限期整治的排污企业名单,鼓励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各地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要及时报告相关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及时向当地城建、卫生、水利等部门和自来水厂通报有关信息,加大自来水厂处置力度,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四、 进一步强化饮用水源地环境污染防治
(十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卫生、国土资源、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地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的实施。联合建立饮用水环境监测评价体系和信息共享平台;组织开展饮用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提出饮用水污染防治对策建议。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对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源限期拆迁、关闭,清理保护区内的加油站,减少农业面源对饮用水水源地的污染,加强对自备井的监管,防止破坏水层结构和扩大地下水降落漏斗等措施,确保饮用水水源地安全。
(十三)推进城镇污染控制。严格控制城镇生活污水、污泥及生活垃圾对地下水的影响。在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和回用率的同时,加强现有管网系统改造,防止污水管网渗漏污染地下水。加快区域集中供水设施和管网建设、改造、维护与管理,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体系建设,规范污泥处置系统建设,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防渗措施及渗滤液处理系统,防止垃圾渗滤液进入地下水。
(十四)强化工业污染防治。要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加快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