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国资发〔20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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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监管企业: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我委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编制、管理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2004〕76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是指企业在深入分析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现状及其变化趋势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经济发展及相关规划、产业政策,为谋求企业的长期生存与发展所制定的,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具有方向性、整体性和全局性的发展计划及相应的实施方案。
企业必须按本办法要求编制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明确企业的主业并报国资委审核。国资委审核后,对企业的主业予以公布。
第三条 国资委负责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制订程序、内容进行评估、审核和管理,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国资委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管理,坚持下列原则:
(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尊重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根据国有、区域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指导和推动企业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客观、公正、科学、系统;
(五)提高工作效率,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第五条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国资委考核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国资委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对企业实施重大投资监督管理的基本依据。企业应当明确负责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的工作机构,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并报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 国资委设立自治区国资委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企业投融资项目及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咨询、评估、论证、审查。专家委员会由政府部门相关领导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国资委负责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评估、审核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应当包括3-5年中期发展规划和10年远景目标,编制重点为3-5年发展规划,并根据企业外部环境和内部情况的变化与发展适时调整。
第八条 企业编制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现状与发展环境,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发展环境分析和竞争力分析等;
(二)经营方针和发展的指导思想;
(三)发展目标、发展方向和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