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厂区、矿区、东风场区物价局、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印发的《甘肃省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甘发〔2016〕16号)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甘肃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2016年11月4日
甘肃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全省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
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甘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批准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包括事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殡葬服务价格的主管部门,各级财政、民政主管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工作。
第四条 殡葬服务价格的制定与管理,应当有利于规范殡葬服务行为,保持殡葬服务价格水平合理稳定,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引导群众文明治丧,节约资源和殡葬费用,体现公益、节地、生态、环保、以人为本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殡葬服务价格包括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公墓墓位费和公墓维护管理服务费、殡葬用品价格等。
第六条 殡葬服务价格管理根据服务项目的重要程度、竞争条件和投资经营主体的不同,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事业单位开展的殡葬服务,其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公墓墓位费和公墓维护管理费、殡葬用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提供的其他服务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实行市场调节价。企业(含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符合规定的殡葬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 事业单位提供的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规定。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公墓墓位费和公墓维护管理服务费、殡葬用品价格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八条 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殡葬服务价格应由成本监审机构依法进行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
第九条 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殡葬服务价格由市(州)、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会同财政、民政部门提出意见,分别报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印发执行的文件应及时抄报省发改、财政、民政部门。
第二章 殡葬基本服务收费
第十条 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存放(含冷藏)、遗体火化、骨灰寄存服务。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提供的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市(州)、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部门以成本为基础,考虑群众需求和承受能力等因素,根据财政拨款情况按照非营利原则从严核定,并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 各地对享受民政部门各类救助的城乡困难群众、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自然灾害导致的死亡人员以及经公安机关确认无名尸体的基本殡葬服务收费,应制定具体的减免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减免范围。
第三章 殡葬延伸服务收费
第十三条 殡葬延伸服务是指在基本服务以外、供群众自愿选择的特殊服务项目。包括遗体存放(超过72小时)、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服务。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提供的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市(州)、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以成本为基础,考虑市场供求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按合理营利的原则核定。
第四章 公墓墓位费和公墓维护管理服务费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举办的公益性公墓的墓位费和公墓维护管理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市(州)、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以成本为基础,考虑群众需求和承受能力等因素,按非营利的原则核定。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举办的经营性公墓的墓位费和公墓维护管理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市(州)、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以成本为基础,考虑市场供求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按合理营利的原则核定。
第十七条 公墓墓位费构成包括:
(一)成本
1、墓穴占地费:指墓穴占地的征地费用或购买费用等。
2、墓穴建造费:指建造墓穴的各种材料费、人工费等。
3、公共设施费:指墓区规划设计、办公场所、大门、道路、绿化、消防、供水、供电设施等发生的费用,公共设施费按每个墓穴占地面积分摊计算。
4、其他费用:指公墓建设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等。
(二)利润:经营性公墓合理利润按行业平均成本利润率或者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具体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税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公墓墓位计算公式如下:
公墓墓位费=成本×(1+利润率)/(1-税率)
第十八条 公墓维护管理服务费主要指:墓区管理的办公费用、维护管理人员工资、公共设施折旧、墓区维修养护、清洁卫生等费用。
第十九条 公墓维护管理服务费按年计算,公墓使用年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殡葬用品价格
第二十条 殡葬用品主要包括骨灰盒、寿衣、纸棺材、花圈等。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提供的殡葬用品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州)、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以成本为基础,考虑市场供求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按合理营利的原则核定。
第六章 殡葬服务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殡葬服务单位不得擅自制定和提高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二十三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按殡葬服务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的不同定价形式分类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机关、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监制单位等,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殡葬服务单位要向群众提供殡葬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的明细清单,供群众自愿选择,引导群众理性消费和明白消费。不得利用优势地位违反公平原则以任何形式捆绑、分拆或强制、诱导提供服务并收费,也不得限制或采取增加附加费等方式变相限制群众使用自带骨灰盒等文明丧葬用品。
第二十五条 殡葬服务单位提供殡葬服务、公墓墓位和丧葬用品时,应区分高、中、低档,以满足不同收入群体的需求,特别要保障低收入群众的需求。有条件的殡葬服务单位应设立群众免费休息场所和低价位的告别厅堂。
第二十六条 殡葬服务单位提供服务应与群众签定服务协议,在协议书中明确服务项目、丧葬用品名称与收费(价格)标准、付费方式、责任义务等内容,严格按照服务流程、服务内容和服务规范提供合格的服务和商品。
第二十七条 公墓墓位和骨灰存放格位不得转让、传销和炒买炒卖。
第二十八条 殡葬服务单位收费时应按规定向用户提供财政或税务部门印制的合法票据。
第二十九条 公墓经营者对墓区建设应实行统一规划,滚动开发;做好年度建设计划和总体规划的衔接,均衡合理分摊公共成本;按公墓墓位费构成规定建立成本台账,按财务会计制度要求进行成本核算,如实提供核定价格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殡葬服务单位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现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原省物价局、省民政厅印发的《甘肃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甘价服务〔2009〕253号)同时废止。
附件:1.甘肃省殡葬基本服务收费项目
2.甘肃省殡葬延伸服务收费项目
附件1
甘肃省殡葬基本服务收费项目(政府定价)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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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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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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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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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体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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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抬尸、消毒。不收取误车费、楼层加收费等名目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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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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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具·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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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村、跨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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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具·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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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来回里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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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遗体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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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具·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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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冷藏,3天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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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遗体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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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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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一级殡仪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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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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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省二级殡仪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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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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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上等级的殡仪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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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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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骨灰寄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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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格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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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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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殡葬延伸服务收费项目(政府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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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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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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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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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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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体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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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具·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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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冷藏,超过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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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遗体防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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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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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遗体整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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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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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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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用休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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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间·小时(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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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茶水服务,分为大、中、小室三个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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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租用灵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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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间·小时(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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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丧礼司仪、横额、两个固定花圈,分为大、中、小室三个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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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租用纸(绢)花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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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个·小时(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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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租用纸(绢)花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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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个·小时(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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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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