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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桂财综〔2021〕50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各市、县(市、区)税务局,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南宁市各县支行,北海、防城港、钦州三市及所辖(县、市、区)海洋局:

按照《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综〔2021〕19号)精神,为确保我区相关非税收入划转征收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转范围

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以及由海洋部门负责征收的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四项政府非税收入)自2022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二、业务交接

(一)全区各级财政、自然资源、海洋等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梳理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现有政策文件,近三年征收明细清册,目前应征和欠费明细清册等基础资料,与同级税务部门做好征管资料交接和欠费金额确定和传递等工作,确保征收工作高效、有序衔接。

(二)交接时间要求:2021年12月25日前完成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征收明细数据和历史欠费明细数据的交接工作;2022年1月20日前完成2021年征收明细数据交接工作。

三、征缴管理

(一)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和今后形成的应缴未缴收入以及按规定分期缴纳的收入,由税务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门、海洋部门确定的费源信息负责征收入库。已缴入财政非税专户,但尚未划缴国库的有关资金,由财政部门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规定缴入国库。

(二)税务部门应当商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海洋等部门逐项确定职责划转后的征缴流程,具体征缴流程附后。按照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现行规定的预算级次将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征收时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三)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应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缴纳义务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财政、自然资源、海洋部门复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自然资源和海洋部门申请办理,经自然资源、海洋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核退库。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四)各级税务、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海洋等部门要加强对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征收管理政策的严肃性,对于执收单位违反规定拖欠收入、未及时足额缴纳收入、已收缴的收入未按规定及时缴入国库、违规开设过渡户核算收入、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收入等行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和追究责任。

(五)各级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四项政府非税收入,会同财政、自然资源、海洋等部门,持续优化缴费流程,提高便利化程度。要充分发挥税务部门征收优势,持续拓展“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样化缴费渠道,切实方便缴费人缴费,不断增强缴费人获得感。

(六)除财综〔2021〕19号文件规定外,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

(七)各级税务、财政、自然资源、海洋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实现信息互联互通。自然资源、海洋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