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移民社区(村)综合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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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加强移民社区(村)综合管理的指导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移民社区(村)综合管理的指导意见
(二〇一二年一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管理的部署,创新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完善移民地区党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强化移民地区综合管理服务,巩固党在移民地区基层的执政基础,结合我省移民管理工作实际,现就加强移民社区(村)综合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移民社区(村)管理的意义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立足于保护三江源地区生态环境,改善农牧民居住条件,提高农牧民生活水平,全面推进“科学发展、保护生态、改善民生”可持续发展战略,在三江源地区先后实施生态移民、禁牧搬迁、游牧民定居和扶贫搬迁工程。同时,随着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和户籍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大量农牧民从农村牧区集中迁入城镇居住,给迁入地社会管理和综合服务提出了新的课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巩固和改善党在城乡基层执政基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创新移民地区综合管理,对于改善生态移民和游牧民定居条件,提高移民生活质量,保护移民地区生态环境,促进移民地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加快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建设的重大意义。要按照“注重以人为本、建强基层组织、加强社会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的总体要求,结合户籍制度改革,全面加强移民社区(村)基层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创新移民地区社会管理,确保移民“搬得出、稳得住”,为加强和改善农村牧区基层管理,提高综合服务水平,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组建移民社区(村)的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便于群众自治。移民社区(村)的设置要按照有利于开展群众自治、有利于加强社会管理、有利于群众从事多种经营和提供生活便利的总体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将地缘相近、习俗相同、宗教信仰相通的移民聚居起来组成新的社区(村)。
———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民主自治。新组建的移民社区(村),党员人数较多且相对集中的,要及时组建党组织;党员人数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可暂时就近参加附近党组织的活动,待条件成熟后,再组建独立的党组织。移民人数达到规定数量的,要依法选举居(村)民委员会,并健全居(村)民会议及其代表会议等民主议事机构和工、青、妇等群团组织,不断完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着力构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依法自治的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
———坚持群众意愿,实行属地管理。迁入新址的移民可充分考虑其户籍性质、便于迁入地管理等因素,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按照“宜村则村、宜居则居”的原则,组建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实行属地管理,并根据移民户籍性质和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服务。
———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群众。新组建的移民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要把服务群众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地制宜、创造条件,针对群众生产生活需求,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便民利民服务,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形式,不断提高移民群众对社区(村)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努力形成管理有序、服务完善、功能齐全、环境优美、人际和谐的新型移民社区(村)。
三、依法规划设立移民社区(村)
(一)设立移民社区(村)的范围
各地要围绕城镇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科学制定移民社区(村)建设规划,对由于生态移民工程建设、游牧民定居点建设、退(禁)牧还草移民定居点建设和城镇集镇建设等原因,部分或集体(整体)搬迁移居至城镇周边的移民定居点或居住区,都要按照“规模适度、便于管理、便于服务、便于自治、群众自愿”的原则设立社区或建制村。
(二)设立移民社区(村)的条件和程序
要在充分了解民情、尊重民意的基础上,按照人口规模适度、便于管理服务和群众自治的原则,根据移民户籍性质,属农村户籍的,可按照300户—1000户左右的规模设立建制村;属非农户籍的,城市社区可按照1000户至3000户左右的规模设置。城镇社区规模设置实施分类指导,西宁市、海东地区、海西州可按照500户至2000户左右的规模设置,海北州、海南州、黄南州、玉树州、果洛州可按照300户至2000户左右的规模设置。
实施整村成建制搬迁的,由移民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原村(牧)民委员会建制。同时由移民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经居(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报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批准,依法组建新的居(村)民委员会,并报省、州(地、市)民政部门备案。
部分移民实施搬迁的,暂时达不到组建居(村)民委员会设置条件的,可暂时设立村民小组或居民小组,划入相邻的居(村)民委员会代管,实行属地管理,参加相邻的居(村)民委员会村民自治活动,待条件成熟后再组建独立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四、建立健全移民社区(村)组织体系
移民社区管理要坚持以迁入地为主,迁出地和相关部门配合的原则。各州(地、市)、县(区、市、行委)组织、民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扶贫、农牧等部门认真调查摸底,准确掌握辖区内各类移民人群情况,切实抓好搬迁移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建设,做到移民搬迁到哪里,党组织和居(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就建在哪里;哪里有移民社区(村),党组织的领导、政府的管理和群众的自治就覆盖到哪里。
已设立社区(村)的移民定居点,要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依法选举成立移民社区(村)党组织和居(村)民自治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由5—9人组成,由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户代表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3人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由3—7人组成,由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居(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同时,抓好移民社区(村)共青团、妇代会等组织建设,理顺社区(村)各类组织关系,使它们充分发挥作用。
新组建的移民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暂时没有主任合适人选的,可由社区或村党组织负责人代行职权,也可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委派机关干部临时代行职权,其行政隶属关系、职级待遇保持不变,但不再享受居(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报酬待遇。待条件成熟后再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管辖人口较多、工作任务较重的移民社区(村),可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未就业大学生、零就业家庭成员和"4050"就业困难人员,作为补充工作力量。社区“两委”成员报酬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强化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