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
《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0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0月27日
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
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本省范围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直接投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投资补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
贷款贴息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称投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八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第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前期工作,保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相关文本和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信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初步设计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前,应当履行咨询评估程序,咨询评估意见应当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参考。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包含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和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依法应当包含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工期、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招标投标审批意见等内容。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要求组织编制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应当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据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组织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七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第十八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编制部门年度计划。
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汇总部门年度计划,编制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下达本行业、本领域的投资计划,投资计划文件应当抄送投资主管部门和审计等部门。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未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当年不予安排预算资金,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除外。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五条 鼓励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工程保险和履约担保的方式进行风险管控。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者改变设计方案。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八条 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项目建设期间,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核定。
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应当对概算调整方案进行咨询评估。其中,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10%的,可以商同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后,根据审计结果进行处理。
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