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推进依法治企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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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监管企业:
《关于加强法律风险防范 推进依法治企工作的指导意见》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文发至我委直接监管的9家集团公司、香港光达国际有限公司(金宁公司)、南宁市保安服务总公司,请上述企业将本文转发给下属企业。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12月7日
关于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推进依法治企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南宁市委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南宁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做强做优做大国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宁市国资委关于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加强
国有企业法制建设的意见》,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企业的所有经营活动,都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和调整。随着经济全球化、市场化趋势的不断增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
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面临的经济环境更加复杂、法律风险形势更加严峻,推进改革发展的任务更加艰巨。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推进依法治企,是加强国资监管、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深化国企改革的重要保障,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
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以及中央、自治区和南宁市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桂、依法治市和依法治企的内在要求,是融入市场化和全球化、参与国内国际竞争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我市
国有企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国企改革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依法治企,积极预防和化解各类法律风险,总体上保持了持续健康的发展态势。但是,一些企业法治意识淡薄,法律风险防范还未纳入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一些企业重大决策、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论证和审核把关不严,个别企业盲目决策、草率投资的现象时有发生。现代企业是法治企业,各企业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依法治企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着力打造“法治国企”,促进企业依法经营,推动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我市深化国企改革的中心任务,在全面风险管理的框架下,以推进依法治企为核心,以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为关键,加强重要环节和重点领域的法律风险防范,培育良好的风险意识和合规文化,形成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组织体系、责任体系、制度体系和工作流程,为推动市属
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支撑和保障。
(二)目标任务
通过五年的努力,力争到2020年底:
1.推动专兼职企业总法律顾问落实到位。在直管企业全部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设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和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企业法律顾问。各直管企业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可以设置专职、专业的总法律顾问,也可以先由一名副职领导兼任总法律顾问,再有序推进总法律顾问专职化、专业化。
2.推进法律事务机构建设。各直管企业中资产规模超百亿元的子企业要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企业法律顾问;资产规模在十亿元以上、百亿元以下的子企业要设立专门或合署的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企业法律顾问;资产规模十亿元以下的子企业要设置法律事务岗位,配备专职的法律工作人员;处于竞争性行业的子企业要设立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专职的法律工作人员。
3.提高依法治企的能力和水平。各直管企业及其子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率全面实现100%,推进法律顾问专职化、专业化,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完整链条全面形成,历史遗留的法律纠纷得到妥善处理,因企业自身违法违规引发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杜绝,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经济效益得到充分体现。
(三)基本原则
合法合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执行、落实有关政策和国资监管规定,避免不当措施引发法律风险。
预防为主原则。强化源头防范意识,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
全面覆盖原则。法律风险防范融入企业经营管理各个领域,触及各个环节及所有部门和岗位。
动态管理原则。定期评估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并根据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方案,实现动态管理。
综合施治原则。根据法律风险与其他风险之间的关联、重叠与转化,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齐心协力、多措并举、标本兼治。
三、主要措施
(一)健全法律风险防范的基本流程
1.收集风险信息。注意收集与本企业相关的风险信息,包括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行业与产业政策;企业重要合同协议;企业重大纠纷案件等,对重要信息进行跟踪监测,及时整理。
2.排查风险点。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各层级、各领域、各部门、各业务流程的风险点、风险源进行集中清理,定期排查,建立风险信息库。对发现的法律风险及时进行分析、确认,形成预警报告逐级上报。建立法律风险举报制度,保障员工发现违法违规等法律风险时,能够主动、及时地向有关部门报告。
3.定期评估风险。对收集和排查到的法律风险及时进行评估,分析法律风险的性质、特征、发生概率及对企业经营目标的影响程度等,据此对法律风险区分情况、分级管理。
4.采取应对措施。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手段。轻微的法律风险,交由企业部门或所属单位处理。一般的法律风险,法律事务机构应当提出风险处理意见,监督相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处理。重大的法律风险,法律事务机构要提出风险处理的初步方案,报总法律顾问签署意见并经决策层批准后组织实施。
5.完善风险防范机制。总法律顾问应当定期组织召开法律风险排查分析会议,对法律风险的排查、评估、处置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加强督促检查。法律事务机构针对法律风险暴露出来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制定风险处置预案。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及时堵塞管理漏洞。
6.报告重大法律风险。各直管企业向市国资委提交工作报告时,要将面临的重大法律风险予以详实披露。对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法律风险,应当按规定向市国资委提交专项报告。对突发性重大法律纠纷、法律事件,及时报告市国资委。企业总法律顾问在意见未被采纳、企业因此面临重大法律风险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向市国资委报告,由市国资委进行协调处理。
(二)加强重要环节和重点领域的法律风险防范
1.经营决策中的法律风险防范。把风险防范引入决策机制,将调研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经营决策的法定程序,做到决策先问法,违法不决策。建立健全可行完备的法律论证制度,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涉及法律问题的,事前应当由总法律顾问组织论证提出法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决策中,企业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监事会和纪检部门进行有效监督,总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监督;建立企业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2.重大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加强改制重组、物资采购、招投标、投融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对外担保等重大经济活动的规范管理,保障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提前介入,全程参与企业重大经济活动。高度重视对企业内部权力集中岗位等关键环节的管理,重要部门和重要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严格执行《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依法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积极打造阳光国企。
3.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防范。建立合同审核审查、监督检查、纠纷预警等工作制度,构建分级管理、统一授权、分工负责、归口把关的合同管理体系。法律事务机构要加强合同管理基础工作,积极推行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合同审查标准,提高合同审查质量。对重要合同做到先期介入,全程参与,未经总法律顾问或法律事务机构合规性审查,一律不得签订。杜绝“先干后签”或“干了不签”现象。
4.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防范。要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重视创新成果的法律保护,避免知识产权在企业合资合作、重组改制、对外投资、人才流动中流失。要提高依法维权的意识和水平,加快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由被动防守向主动维权转变。加强注册商标和商业秘密保护,防止商标被他人抢注。加强专利信息管理,避免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
5.涉及行政管理的法律风险防范。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制度,完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制。深入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