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银政发〔2012〕8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布失效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银政发〔2017〕235号)规定,予以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银政规发〔2023〕2号)规定, 决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银川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
2012年4月17日
银川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巩固和发展我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不断提高病媒生物防制水平,根据全国爱卫会、卫生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和《银川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其他动物传播给人,危害人类健康和骚扰人类正常生活的蚊、蝇、蟑螂等害虫和鼠类。
第三条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全市病媒生物控制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市)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各级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称爱卫办)具体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