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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
青政〔2006〕4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青政〔2018〕93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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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地质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先行性、基础性工作,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我省作为资源型省份,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尤为重要。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对地质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精神,促进地质工作更好地满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做好地质工作
  (一)充分认识地质工作的重要性。新中国成立以来,青海的地质工作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地质勘查和科学研究成效显著,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五十多年来的地质勘查工作,确立了矿产资源开发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冷湖、花土沟油田、锡铁山铅锌矿、察尔汗钾盐矿、茫崖石棉矿、热水煤矿、祁连山铜矿等一大批矿产地的开发,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资源保障。以矿产资源开发为基础的石油天然气、盐湖化工、有色金属三大支柱产业,极大地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近年来,随着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逐步深入,全省地质事业有了新的发展。但是,当前全省地质工作相对滞后,存在投入不足、体制不顺、人才缺乏和能力不强等问题。特别是基础性地质矿产调查、地质科研落后,环境地质调查薄弱,矿产资源勘查程度低,可规模开发的矿产资源基地匮乏,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现代化建设进程的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矛盾日益突出。加强地质工作,是缓解资源制约、保障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是防治地质灾害、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手段。因此,必须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青海、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巩固民族地区安定团结的战略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地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地质调查、矿产资源勘查和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等工作。
  (二)加强地质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地勘体制改革,推进地质勘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转变,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地质工作体系。按照国务院“四个统筹、一个加强”的总体要求开展地质工作,努力实现地质找矿新的重大突破,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资源保障和基础支撑。
基本原则:按照适度超前、突出重点、完善体制、依靠科技的原则,面向全省经济社会需求,集中力量加强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突出重要成矿区带、重点矿种的勘查,充分挖掘资源潜力,增加矿产资源储量,提高资源供给能力和保障程度;加强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调查监测,提高地质服务能力;建立政府与企业合理分工、相互促进的地质勘查体系;理顺和健全地质工作管理体制,形成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资金投入的良性循环机制;加强地质矿产勘查科研与创新,引进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加快地质工作现代化步伐。
  二、明确地质工作任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
  (三)加强重要矿产勘查。加强柴达木盆地及其它含油气盆地的石油、天然气勘查,切实增加可采储量。加大青藏铁路沿线等地区的煤炭资源勘查,重点加强鱼卡、木里等煤田基地深部和外围预查、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工作,尽快提交可供规模开发的煤炭资源基地;积极开展青南缺煤地区和新的成煤层系的勘查,探明一批新的矿产地。积极开展铀矿、地热等非常规能源资源的调查评价和勘查。
  按照国家“西部重点突破”的方针,实施矿产资源保障工作。重点加强铁、铜、铅、锌、钴、钼、钾盐、金等重要矿产勘查。在柴达木盆地及周边、东昆仑、北祁连、三江北、巴颜喀拉等重要成矿区带,合理部署矿产预查、普查,引导和鼓励商业性勘查。集中资金,加强对有一定规模潜力地区的资源勘查,尽快形成一批重要矿产资源开发基地。加强矿山地质工作,加快危机矿山和现有矿山接替资源勘查,推进矿床深部和外围找矿,延长矿山服务服务年限。开展共(伴)生矿产和尾矿的综合评价、勘查和利用,做好矿山关闭和复垦阶段的地质工作。
  (四)加强基础地质调查。全省基础地质矿产调查工作程度低、地质科研滞后,要加大投入,尽快提高全省基础地质矿产调查和综合研究程度。继续在北祁连、东昆仑、三江北、柴北缘等重要成矿区带,按照多目标、多学科、多技术的要求,系统开展区域地质矿产、遥感地质调查和区域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普查工作。
  继续部署应用型地质科研,突出重要成矿区带和重要矿种的成矿、找矿关键地质问题和适用技术的科技攻关;科学评价区域矿产资源潜力,为合理部署矿产资源勘查工作,促进地质找矿重大突破打下坚实的基础。
  (五)加强地下水调查评价。继续实施缺水地区地下水供水水源调查评价和找水工程,全面提高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重点解决东部等干旱缺水地区和地方病高发贫困地区人民群众的安全供水问题。全面推进柴达木盆地地下水勘查,保障油气、盐化、煤炭等工业基地和城镇生产生活用水需求。继续推进城镇地下水资源的优质优用和地下水应急供水水源地的储备。严格审批有重大污染风险的建设项目,保障城镇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供水安全,促进地下水水质与生态环境向良性方向发展。
  (六)强化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调查监测。尽快完成重点地质灾害防治县(市)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信息化和群专结合的防治体系建设,加强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和重点城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努力减少地质灾害损失。结合全省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开展“三江源”等生态脆弱地区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强化基础设施、城镇以及乡村建设前期工程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完善全省地下水监测网络,加强湟水流域、柴达木盆地周边和环青海湖地区地下水动态调查评价和过量开采与污染的监测;推进柴达木盆地盐湖卤水监测网点建设。推进农业地质、城市地质和矿山环境地质调查。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工作。
  三、立足省情、深化改革,完善地质工作体制机制
  (七)加强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在现有地勘队伍体制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调整和强化公益性地质工作职能,逐步建实建强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承担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公益性、基础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并承担全省地质勘查项目业务技术管理相关工作,接受国土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通过项目联系进行的业务指导,主动为全行业服务。省财政主管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保障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的经常性支出等有关经费,项目经费按实际工作量核定,切实保障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的正常运行和工作开展。公益性地质调查也要引进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的水平。
  (八)完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机制。要加大矿产勘查向国内外开放力度,进一步开放矿产勘查市场,充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进行商业性矿产勘查。要健全和完善鼓励商业性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办法,明确商业性矿产勘查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确立和保障企业在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确立和保障企业在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中的主体地位。可以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勘查项目,政府原则上不再出资。对工作程度较低,勘查风险大的重要矿产资源,政府适当加大前期勘查投入,降低商业性勘查风险。种类矿业企业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必须依法投资矿产资源勘查或有偿取得矿业权,承担投资风险,享受投资权益。鼓励矿山企业组建有竞争力的矿业公司或企业集团,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鼓励国有地勘单位与社会资本合资、合作,组建矿业公司或地质技术服务公司。鼓励发展多种所有制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公司和机制灵活的找矿企业。鼓励国有地勘单位和有条件的企业到国外开展重要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扩大地质勘查领域对外开放,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广泛开展地质勘查领域的省内外和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勘查水平。
  (九)建立省级地质勘查基金。省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要完善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业权价款使用费的管理政策,以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价款和省地质勘查专项资金等为基础,建立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用于公益性、基础性地质调查和重要矿种、重要成矿区带矿产资源预查、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制定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规范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业权价款用于地质勘查的部分要足额到位,逐年增加省地质勘查专项资金,同时要广开渠道、多方筹集资金,实现基金的滚动发展。对使用地质勘查基金查明的矿产资源,原则上采用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
  (十)加强地质勘查管理。按照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的要求,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地质勘查工作的管理,注重发挥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制定促进地质工作发展的政策、勘查规划和计划,进行地勘行业管理和宏观指导;加强全省地质勘查业务技术监督指导工作,实行总工程师负责制。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地质工作的监管。全面推进矿山资源储量的动态监测和管理工作。各地质勘查部门要加大地质勘查项目执行的监督管理力度,做好地勘项目的立项论证和实施工作,力争实现地质找矿的重大突破。建实地质勘查项目相应的业务管理机构,充实管理人员,加强地勘项目立项、设计、执行和成果验收的管理,促进项目的正常开展。
逐步完善地质勘查监督管理制度,逐步实现对地勘项目质量、进度、资金的三大监管控制,项目经费要与进度、质量相联系,切实发挥经济杠杆的控制和引导作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项目规范执行,实现成果目标。
  (十一)深化国有地勘单位改革。省编制、人事、国土资源、财政等主管部门要因地制宜,加大工作力度,从我省实际出发,积极探索有利于加强地质工作的改革途径,按照企事分开原则,继续推进国有地勘单位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地质勘查队伍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76号)和省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