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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土地供应和批后监管全链条管理的实施意见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土地供应和批后监管全链条管理的实施意见
舟自然资规发(规)〔202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自然资规发(规)〔2024〕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功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资源要素配置改革,提高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和监管水平,促进土地资源增值提效,助力现代海洋城市建设,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践行全面深化改革理念,围绕建设项目用地“批、征、储、供、用、查、证”关键节点,深刻领会政务服务增值化精神,充分运用数字化管理手段,实现土地要素精准保障、用地审批统筹高效、批后监管强力有效、验收登记规范便捷,逐步构建起融保障、服务、监管于一体的土地供应和批后监管全链条管理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坚持规划引导资源配置。

1. 强化空间规划引领。坚持“项目跟着规划走”,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引领作用,引导土地要素配置与城市空间格局、产业发展布局、生态环境约束协同耦合,为国家战略项目和重大产业平台、重要基础设施项目等合理落实用地空间。充分运用国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加强项目规划符合性审查,强化规划的约束力和执行力。

2. 提升控制性详细规划品质。深化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逐步实现中心城区控规全覆盖,加快推进定海、沈家门旧城等更新规划,促进城市有机更新。优化规划调整审批流程,提前了解建设项目需求,经必要性评估后确需调整规划的,提前启动规划调整编制工作,将规划调整论证报告与控规一起评审,合并优化流程。

3. 深化陆海资源统筹利用。引导建设项目向历史围填海区域集聚,优先保障临港先进装备制造、现代港航物流、绿色石化及新材料、海洋清洁能源、海洋生物医药、海洋节能环保、现代海洋渔业等鼓励类产业入驻历史围填海区块。鼓励在历史围填海区块布局建设学校、医院、市场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促进人流、物流集聚。

(二)统筹要素指标保障。

4. 多渠道落实资源占补平衡。深层次挖掘市内耕地、林地资源潜力,用好海岛盐碱地等资源,高质量推进土地综合整治和国土绿化工程。努力争取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和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耕地林地占补平衡政策支持。积极实施省域范围调剂和跨县域补充交易机制,完善项目报批林地“先补后占”与林地审批关联机制。

5. 完善用地指标精准配置。实施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分级分类精准配置,完善“市级统筹、县级挖潜、专项保障”的配置模式。会同发改等部门和项目单位提高项目立项层级,争取省统筹指标保障,对市级以上重点项目用地指标“应保尽保”。

6. 拓宽“增存挂钩”渠道。下大力推进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加快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努力争取奖励指标,补充地方一般性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缺口。

(三)加强土地出让前期管理。

7. 稳妥落实土地征收。主动加强与属地政府对接,合理有序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并抓好实施。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程序,督促和指导地方政府做好土地征收报批工作,把好用地预审关。完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制度,及时落实被征地农民回迁安置。

8. 加强土地储备工作。开展全市存量储备土地数字化管理,建立储备机构纳储、做地机构纳统的工作模式。编制存量储备土地规划和三年滚动计划,合理控制存量规模,实施净地储备入库。加强存量储备土地临时使用的监督管理,盘活利用存量资产。

9. 严格实行“净地”出让。在项目选址确定后,督促属地政府严格按照“净地”标准,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文物考古、土壤污染调查等前期工作,确保拟出让宗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土地权利清晰并已注销原不动产权利证书、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净地”。不具备“净地”条件的宗地,一律不得出让。

(四)规范实施土地供应。

10. 规范土地出让审批管理。科学编制土地出让方案,商业、娱乐、旅游、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出让不得违法违规设定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秩序和影响公正竞争的限制性条件。严格规范改变土地用途管理,确因国土空间规划修改和公共利益等原因需调整的,须严格审查,并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11. 探索打造“舟有好地”平台。全面摸清全市年度计划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底数(涵盖住宅、商业、工业用地三大类),打造土地数智化推介云平台,成为企业投资舟山看地、选地、买地的“土地数智广场”,实现由“项目等土地”为“土地等项目”。

12. 创新多元化供地模式。灵活实施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长期租赁等差异化供地方式,支持混合产业用地供应和产业链供地。支持工业企业实施“零土地”技改,提升工业用地质效。探索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改革,促进空间资源充分开发利用。

(五)严格土地批后监管。

13. 落实项目用地全链条管理责任。配合落实项目全生命周期推进机制,协同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实行项目“谁引入、谁负责,谁主管、谁跟踪,谁属地、谁管理”的责任制度,对项目的开工、竣工、投产、达产、验收等环节做好巡查监管,并向项目用地单位定期提醒并发放《开、竣工提醒书》,提示其违约风险及违约处理等事宜,同时建立记录建设项目的开工、建中、竣工等开发建设情况台账,实现用地监管闭环管理。

14. 探索项目违约综合处置制度。对项目主体因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投资开发协议、土地出让合同或标准地监管协议约定开发建设的,督促项目引入单位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协议(合同)签订主体及其他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置。

15. 逐步构建用地批后监管系统。结合国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逐步实现数据和信息共享,动态反应项目实时进展状态。逐步探索与发改、住建等部门的数据互通互联,将投资开发要求、标准地指标内容、各部门审批情况、“净地”做地情况、出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