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西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的通知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西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的通知
西政办〔2024〕5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海西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州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1日


海西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州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2024年1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1月10日)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和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青海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青海省安全生产条例》,结合全州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非煤矿山、化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特种设备、工贸等行业领域涉及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和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州、县(市)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能源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和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家属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和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举报原则上实行逐级举报,举报人首先向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所在地的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受理的,可向上级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第四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举报人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提倡实名举报)。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同时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同时提供通讯畅通的手机号码(匿名举报人联系方式应由受理部门指定1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联系)。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按照国家或省有关规定执行。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或者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含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

第七条举报人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和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或生产经营单位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的一般事故隐患,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具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不在奖励之列。

第八条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生产经营单位;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举报人可以采取文字、图片、图文、视频等多种方式,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12350”,或者以市民热线、部门举报热线、微信小程序和来信来访等多渠道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和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主动将部门举报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条举报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举报对象不明确或者举报事项不具体的;

(二)举报事项正在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他司法途径解决的;

(三)举报事项正在通过执法检查、事故调查、举报核查等途径处理,或者已处理完毕且未提出新的有效证据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任何信息;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准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迹;

(二)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三)在调查核实结束后10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调查属实而又无法联系举报人的,应将调查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举报应当按照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等程序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核查处理的举报事项以及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县级及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事项;

(二)举报事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至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地方政府,由其牵头组织核查。

第十四条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和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经调查属实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条款的,举报核查部门应当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按下列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对举报一般事故隐患的按行政处罚金额的12%计算,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奖励100元-500元;

(二)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的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2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对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2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