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柳政规〔2019〕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1年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柳政规〔2022〕12号 )规定,继续有效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5日
柳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改善我市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8〕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救助对象
(一)救助对象为有康复救助需求且符合条件的0-17岁(截至申请康复救助当年度1月1日前未满18周岁),符合以下救助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1. 具有我市户籍或持有我市居住证;
2.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定点残疾等级评定机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二)优先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二、救助内容和标准
(一)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内容、救助标准及服务规范,除残疾儿童在康复机构进行训练的周期分为两个阶段,其中:0-6岁机构内康复训练周期不超过4年;7-17岁机构内康复训练周期不超过4年外,其他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指导意见》(桂残联字〔2018〕11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桂残联字〔2016〕52号)文件执行。
(二)有条件的县(区)可增加辅助器具产品种类,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并建立科学合理的动态调整机制。有条件的县(区)应对贫困残疾儿童康复产生的食宿、交通等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三)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应优先纳入“健康扶贫工程”“顺风耳”行动等政府项目。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残疾儿童按自治区健康扶贫等相关政策予以保障。
三、工作流程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
1. 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的县级残联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他人、社会组织、定点康复机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2. 申请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需填写《柳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残疾儿童全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非本地户籍残疾儿童在本地区的居住证,或其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居住证。
(3)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定点残疾等级评定机构或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代为申请的须提供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二)审核
1.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县级残联审核。县级残联接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工作,并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审核结果通知监护人或申请人。经审核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纳入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管理,并及时安排康复服务;审核未通过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监护人对未通过审核理由有异议的,可向市残联提出申诉,市残联应在收到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 接受残疾儿童持居住证申请康复救助的县级残联,应与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残联共同做好信息核实比对工作,避免重复申请。
3. 康复机构的信息核实工作,由受理申请的县级残联负责。
4.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县级残联组织与同级民政、扶贫部门共同进行相关信息比对核准后,优先提供康复救助;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符合救助条件、并按有关服务规范开展康复服务的,可申请康复救助。
(三)救助
1.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或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各县级残联可建议受助残疾儿童按照就近方便原则接受康复救助。选择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救助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残联审核同意。
2. 康复训练超龄或自身原因中途放弃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应及时办理救助终止手续并提供相关资料报告救助申请地县级残联,县级残联要及时做好救助对象的调整及服务工作,据实结算费用。
3. 受助残疾儿童根据评估结果及实际需要,接受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康复训练,多重残疾儿童同一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其中一种残疾类别的康复救助。
4. 每年9月底前,县级残联应向市残联报送当年本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数据。
(四)结算
1. 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级以上残联根据康复服务实际进展情况组织审核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康复机构直接结算,或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由县级残联与定点康复机构结算,每半年结算一次。经县级以上残联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各级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方法。
2. 康复救助应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报销后进行,并在救助标准范围内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助。定点康复机构属于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对已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的康复诊疗项目,先从医保报销,个人自付部分再按照规定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补贴。
3. 接受异地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救助标准,按照救助申请地救助标准执行。
(五)信息录入
县级残联负责将已完成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基本信息,录入中国残联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信息系统。
四、定点康复机构认定及管理
定点康复机构的认定、管理和考核参照《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机构定点规范(试行)》(桂残联字〔2019〕13号)执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统筹推进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设工作,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 “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成立柳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略】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残联,办公室主任由市残联副理事长李丽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残联康复科副科长赵红阳同志兼任。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设工作,指导各县(区)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各县(区)要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结合实际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统筹安排各项工作。
(二)加强经费保障
各县(区)要逐步加大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投入,建立稳定的财政保障机制,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追加。市财政将根据各地残疾儿童救助数量、工作绩效、财力水平等因素,统筹部门预算资金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