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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部分继续有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部分继续有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
潍政字〔2024〕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经研究,现将继续有效和废止文件公布如下:
一、《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潍政字〔2019〕47号),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有效期至2029年9月19日,统一登记号为WFCR-2024-0010003。
二、《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拓展消费市场加快塑造内需驱动型经济新优势的意见》(潍政字〔2019〕48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政办发〔2018〕16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光刻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潍政办发〔2021〕9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进一步促进消费回补政策措施〉的通知》(潍政办字〔2020〕62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高端化工重点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潍政办字〔2021〕61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化工行业向新材料新医药领域转型升级进一步提升全市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水平的实施意见》(潍政办字〔2023〕74号),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