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合规指南的通知
厦市监价监〔2024〕9号
政策解读
各区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厦门市各商业银行:
《厦门市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合规指南》已经我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合规指南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推进国家商业银行有关收费政策的贯彻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和《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设立的商业银行。
本指南所称商业银行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各类服务。
本指南所称客户,是指商业银行的服务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指南所称服务价格,是指商业银行提供服务时收取的费用,不包含利率、汇率、保险费率、证券、期货价格。
二、关于规范收费公示和信息披露的提示
(一)在营业场所、网站主页醒目位置,以价格目录或说明手册等方式及时、准确进行价格公示,有条件的可采用电子显示屏、多媒体终端、电脑查询等方式公示,供客户免费查阅。
(二)公示的各类服务价格项目应当统一编号,并完整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适用对象、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文件文号、生效日期、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
(三)对照《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确定并公布收费项目的定价属性。
(四)通过电子银行等自助渠道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收取服务费用之前,提示客户相关服务价格,并保证客户对相关服务的选择权。
(五)服务价格信息公示涉及优惠措施的,明确标注优惠措施的生效和终止日期。阶段性优惠措施无法及时在价目表中体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客户公示,并明确标注优惠措施的生效和终止日期。
(六)提高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或者设立新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收费项目,应当至少于实行前3个月公示。
(七)开展代理业务收费时,应当将委托方名称、服务项目、收费金额、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告知客户,并在提供给客户的确认单据中明确标注上述信息。
三、关于开展价格活动的合规提示
(一)收费行为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息费分离、质价相符的原则。不以融资或者其他交易条件为前提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提供服务、收取费用,不以“息转费”的形式虚增中间业务收入,不将利息或者投资收益转化为收费。
(二)认真落实已经出台的各项优惠措施,需要客户申请的应主动履行告知义务。限定小微企业的,严格对照《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文件规定的企业划型标准,把好划型材料审核关,防止因划型错误造成误收。
(三)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对企业垫付抵押登记费采取报销制的,应建立费用登记台账,由专人负责跟进。
(四)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应遵循‘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
(五)需要签署服务章程、协议等合同文件的银行服务项目,应当在相应的合同文件中以通俗易懂、清晰醒目的方式明示服务项目或者服务内容、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与价格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
(六)开展顾问与咨询类、资金监管类、资产托管类、融资安排类等业务,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