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施合法产权住房人员落户的通知
成发改社会〔2024〕3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现行有效、失效或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清单》 ( 2025年1月10日)规定, 现行有效。
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公安部门、住建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保障已在本市购买合法产权住房人员共享城市建设成果,报经市政府同意,实施合法产权住房人员落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
二、适用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已交付使用)或二手住房的人员,可在住房所在地申请本人落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老年父母符合投靠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户口随迁。
三、办理要求
(一)本通知规定的住房是指通过购买方式取得合法所有权的住宅用房。
(二)申请材料
产权人应本人到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产权人和入户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房屋信息查询记录;
4.《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备案合同;
5.申请随迁的,提供关系佐证材料;如: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收养证、亲子鉴定书等证件,法院裁定书、判决书等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律文书,档案管理机关加盖印章证明亲属关系的个人档案等;
6.房屋产权为直系亲属共有的,一并提交确认户主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