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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综合利用中小学闲置校舍的指导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综合利用中小学闲置校舍的指导意见
陕政办发〔2011〕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4年2月28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陕政发〔2014〕1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实施意见》(陕发〔2010〕10号)精神,盘活教育资源存量,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闲置校舍的综合使用和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情况

  为了适应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2006年起我省实施了新一轮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在“5·12”汶川地震学校恢复重建中,根据地质灾害分布、人口减少和流动等实际情况,我省进一步加强了中小学布局的科学规划,学校布局趋于合理,资源配置更加优化。与此同时,出现了一定数量的闲置校舍。截至2010年秋季开学,我省义务教育阶段104个县(市、区)1011个乡镇4682所学校出现了闲置和富余校舍,包括完全中学2所、初级中学63所、中心小学45所、完全小学1536所、初级小学1971所、教学点1065处。共计闲置和富余校舍63137间,面积1825941平方米,原值143441万元。

  充分利用好闲置校舍,避免有限的教育资源被违法违规占用,对最大限度发挥公共教育资源效益,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务必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做好闲置校舍利用工作。

  二、工作原则

  以县为主,分类指导。闲置校舍综合利用工作实施的主体为县级人民政府。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实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做好行政区域内闲置校舍利用规划,提出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依法处置,稳步推进。闲置校舍综合利用必须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对于产权明晰、手续齐全的闲置校舍先行予以利用;对于长期归教育部门使用,但由于历史原因造成土地、房屋等产权手续不完整的闲置校舍,应明确产权,完善手续之后加以利用。

  教育优先,综合利用。按照国家政策规定,闲置校舍要优先用于教育事业发展,继续发挥社会服务功能。此外,各地可依据实际情况,将其改建为村级活动室、养老院等公益性场所。具体处置意见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

  三、利用方式

  (一)充分利用闲置校舍改建扩建幼儿园,积极开发公办学前教育资源,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

  (二)部分闲置校舍可办成农村文化技术学校,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实用技术推广活动。

  (三)部分闲置校舍可改造为农村社区文化中心、图书馆、敬老院等,发展农村社区公共服务。

  (四)对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捐资兴建校舍的处置,按照《教育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在中小学布局调整中注意保护海外侨胞捐赠财产的意见》(教外港〔2003〕55号)精神办理。

  (五)对产权明确为国有且不再使用的闲置校舍,依法通过资产评估后,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公开处置。

  (六)对年久失修、建筑结构简易并经有资质部门鉴定确认为D级危房的闲置校舍,报同级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立即拆除,并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核销手续。

  (七)对无法按照上述方式进行处置的闲置可用校舍,原则上交由村委会作为集体财产管理使用。

  四、任务分工

  (一)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核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闲置校舍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并做好日常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

  (二)县级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教育县(市、区)长任组长,教育、发展改革、财政(国资)、国土、住房和建设(规划)、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闲置校舍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相关工作的处理和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