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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 支行 广西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工作的通知
桂建发〔202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5-01-06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金融办,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南宁市各县支行,各有关银行、保险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 国办发〔2017〕1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工程担保作用,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工作通知如下:

一、分类实施工程担保制度

(一)推行多种担保模式替代保证金。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采用经认可的银行、保险和工程担保公司(以下统称工程担保保证人)出具的保函或保证保险等方式缴纳,或替换现有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限制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存储、使用和监管等事项,依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银保监会 铁路局 民航局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21〕65号)和自治区有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规定执行。

(二)大力推行投标担保。投标担保由招标人收取、查验和退还。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时将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的情况进行公开,并由招标人负责对工程投标保函或保证保险的真实性进行核验。开标结束之后,招标人按照法定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时间及时退还投标人投标保函正本;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退还投标人投标保函正本。招标人到期不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投标保函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投标人不履行投标阶段法定或合同约定义务的,工程担保保证人按工程投标保函或保证保险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对企业信誉实力分高于80分的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检测机构,或诚信评价为A等的设计企业,可免收投标保证金。上述企业如在投标有效期内发生随意撤回、撤销投标,或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等行为的,取消其免缴资格,并扣减建筑业企业诚信分。

(三)着力推行履约担保。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工程担保保证人提供履约担保服务的,应当加强工程风险防控能力,并应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履约能力的识别,认真开展保中、保后管理,并在违约发生后按担保合同约定代为履行或承担损失赔付责任。

(四)加快推进工程款支付担保。招标人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将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规定限制其新建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实行全额担保,也可以实行分阶段担保。实行分阶段担保的,分阶段清算完毕后再进入下一阶段,有效期截至工程竣工结算款支付完毕(除保修金以外的全部款项)。招标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的,工程担保保证人需承担担保责任。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供财政资金来源落实的证明文件。

(五)强化工程质量担保。以保证保险、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效期按有关规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