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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舟山市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安全监理情况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舟山市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安全监理情况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8-05-07                   舟建发〔2018〕7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建发〔2025〕1号规定,保留
 
各县(区)住建局、功能区建设局、局属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为充分发挥工程监理在工程质量控制、安全监督中的作用,有效制止违法违规行为,控制质量安全风险,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 深入推进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在已实施的监理安全生产月例会制度和《浙江省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安全监理情况试点方案》基础上,我局制定了《舟山市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安全监理情况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有相关疑问,请及时与市建筑业管理局联系,联系人:姚健   联系电话:2616726。

附件:舟山市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安全监理情况工作方案

舟山市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安全监理情况实施办法(试行)

为充分发挥工程监理在工程质量控制、安全监督中的作用,有效制止违法违规行为,控制质量安全风险,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 深入推进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在已实施的监理安全生产月例会制度和《浙江省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安全监理情况试点方案》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通过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情况,督促建筑行业自我管理,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破解政府监管力量不足的难题;同时协助建设主管部门及时了解和掌握所属辖区内工程质量安全形势,以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制度作为抓手,进一步做好政府服务工作。

二、报告分类、内容及上报方式

(一)监理月报

监理月报是指项目监理部在召开月质量安全例会的基础上,按月度梳理总结项目部管理人员履职、质量安全生产、各重要分部分项工程实施验收以及现场问题处置等情况,形成《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情况工作月报表》(附件1)上报建设单位及其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应根据各项目监理部上报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情况工作月报表》,按不同行政辖区形成《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情况工作月报汇总表》(附件3),于每月5日前上报相关建设管理部门。

(二)监理急报

监理急报是指施工现场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项目监理部提出整改要求并报建设单位后,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时,监理项目部即时形成《建筑工程监理急报表》(附件2),并提交给项目所在地建设管理部门。

《建筑工程监理急报表》应准确、详实地表述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以及监理采取的有关处置措施,并提供相关的监理资料复印件(如监理通知书、会议纪要等)。对于已经发生事故的,按事故报告制度的要求予以上报。

三、各方职责

(一)建设单位职责

建设单位在五方责任主体中负首要责任,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建设单位应支持监理单位做好监理报告工作,督促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责任,落实监理报告制度。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现场安全质量隐患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时,应支持监理单位督促现场整改。

对于阻挠或干预监理履行报告制度,或拖延监理报告上报的建设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二)施工单位职责

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负责,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负全责。

施工单位应支持监理单位做好监理报告工作,对于监理单位发现的施工现场安全质量隐患,要及时整改,主动消除安全质量隐患,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对于阻挠或干预监理履行报告制度,或拖延监理报告上报的施工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三)监理单位职责

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理报告的时效性、真实性负责。监理单位应加强项目监理部的日常管理,应当建立确保监理报告真实性、准确性的内部考核管理制度,促进项目监理部及其监理人员履职。

对于不按照有关规定上报或迟报监理报告,以及各级建设管理部门检查中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