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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提高我市市政污水管道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通知

关于提高我市市政污水管道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通知
2014-05-26      舟建发〔2014〕10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建发〔2025〕1号规定,保留
 
各县(区)住建局、功能区建设局,局属有关单位,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为深入推进“五水共治”,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美丽宜居的海上花园城市。根据《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结合舟山实际,现就提高污水管道设计和施工质量的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规范设计要求

(一)工程项目排污量设计应符合市政污水管网总体规划要求。

(二)住宅、商用建筑以及含有生活设施的公共建筑其污水管道接入城市市政公共污水管道前必须设置污水预处理设施。

(三)市政污水管道设计应充分考虑水文、工程地质状况,管道基础地基承载力在80KPa以下的必须对地基进行加固处理。

(四)不利地质条件下开挖市政污水管道沟槽的,设计应明确保证沟槽安全的技术防护措施。

(五)排污管道材料的环刚度、内壁摩擦系数等指标,应选取国家有关规范标准中的高值。

(六)场地为软土地基的建筑物污废水排出管应采用加强型材料,室内与室外间接点必须采取防止沉降差措施。

(七)所有排污管管道连接口以及管道与窨井的连接口应在国家标准图集基础上再进行强化处理。

(八)室外排污构筑物不得采用砖砌实体。采用现浇混凝土结构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小于C25,抗渗等级不小于P6、井体壁厚不小于150。

(九)市政窨井盖根据使用环境不同,严格控制负荷承载强度要求。城市道路车道上不得采用复合窨井盖。

(十)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加强对市政污水管道设计施工图质量的审查。对地基基础加固处理、防沉降差处理等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