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政办发〔2023〕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石嘴山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嘴山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 国办发〔2021〕22号)和《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2〕28号)精神,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满足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与基本民生保障,着力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着力解决城镇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加快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住房制度体系,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政策支持、多方参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引导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多主体参与,采取改建、改造和将存量闲置房屋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有效增加供给,原则上不再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住房保障体系。
三、基础制度
(一)组织多主体参与。由政府提供土地、税收、财政、金融等相关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坚持“谁投资、谁所有”,通过改建、改造、盘活等方式,多渠道扩大供给,支持专业化规模化的开发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市级国有企业应积极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工作,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引领示范作用。(责任单位:市辖区人民政府、市九柱集团、市善道集团、市矿业集团)
(二)分类实施保障。保障性租赁住房既可以直接面向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配租,也可以面向用人单位整体配租,由用人单位安排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入住。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和从事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设收入限制。坚持租购同权,保障性租赁住房家庭可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同等的医疗、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辖区人民政府)
(三)多方筹措房源。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要从实际出发,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城镇住房发展规划要求,充分考虑城市基础设施和交通出行条件,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通过改建、存量盘活等方式,筹集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为主的房源。鼓励辖区内社会主体将闲置的商业、办公、旅馆、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通过改建、改造等方式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房源。对辖区内已建设的公租房、现有闲置的公寓、单位宿舍等居住存量房屋,在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对于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应遵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有关规定。(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辖区人民政府)
四、政策支持
(一)落实土地支持政策。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辖区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按程序报批后,可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审批服务局、市辖区人民政府)
(二)简化审批程序。相关部门依据项目认定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环保、消防等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利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牵头单位:市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辖区人民政府)
(三)加大地方财政支持力度。由政府持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期间,根据使用单位实际情况安排预算资金,各年度预算资金原则上不超过收取租金总额的30%,用于后期的维护、维修、运营、设施更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