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
桂食药监稽〔 2015〕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2023年3月4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直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驻局监察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信息公开规定》已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9月30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深入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完善行业禁入和退出机制,督促生产经营者全面履行质量安全责任,增强全社会监督合力,震慑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信息公开的管理。
第三条 凡是被依法撤销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吊销许可证件的企业、个人,列入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名单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