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发展改革委等3部门关于规范遵义市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遵市发改价格〔2021〕20号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公办幼儿园收费行为,严格价格管理权责,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明确幼儿园收费管理权限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9﹞1188号)、《贵州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黔府办发﹝2018﹞23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黔发改成本﹝2020﹞11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
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公办幼儿园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教费;向幼儿提供伙食的,可按规定代收伙食费。
(一)保教费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按“一园一审”的原则确定。
保教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制定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需要进行成本监审,被监审单位需提供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表、日记账等表册及其他与成本监审相关的资料,并对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伙食费
公办幼儿园向幼儿提供伙食的,在保证幼儿营养的基础上,由幼儿园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本园开餐情况收取,并按月向幼儿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当地发改、教育、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职责做好业务指导。
二、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管理权限和审批办法
(一)纳入市级财政管理的遵义市实验幼儿园保教费由市教育局提出意见,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审核后,共同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纳入县级财政管理的公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基本达标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不高于县级示范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县级示范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不高于市级示范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市级示范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不高于省级示范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为平衡中心城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水平,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在制定辖区内最高级别的示范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前,须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各级制定省级二类示范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收费标准为650元/月,市级一类示范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收费标准为550元/月。
三、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和伙食费的退费
(一)缴费后当月连续十五天以上(含十五天,含法定节假日)未入园的,幼儿园须按当月保教费的70%计算并进行退费。
(二)缴费后当月连续五天以上(含五天,不含法定节假日)未入园的,幼儿园须按当月幼儿应在园天数,计算幼儿实际在园天数进行伙食费的退费。
四、公办幼儿园收费公示和监督制度
(一)公办幼儿园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规定,在醒目位置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计费单位、举报电话12315等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并自觉接受发改、财政、教育、市场监督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二)幼儿园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除向幼儿家长收取保教费、伙食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严禁幼儿园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更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赞助费、支教费等。
(三)幼儿园收费按月或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四)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应酌情减免收取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