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将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
川医保规〔2024〕9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等17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规定,现结合实际,就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以下简称“两类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巩固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
将“两类人员”纳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其参加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缴费基数确定,缴费费率与各市(州)和省本级(以下简称“各地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费率保持一致。其中:
(一)灵活就业人员(即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医保时,可以选择参加生育保险。选择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保险关系应与职工基本医保关系保持一致,由个人在缴纳职工基本医保费时同步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即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参保失业人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保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由其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缴生育保险费,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费。
二、做好生育保险待遇落实
生育保险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参加职工基本医保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两类人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保基金中支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应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基金不再支付生育补助金。
(一)生育医疗费。
1.支付条件。与各地区职工基本医保保持一致。
2.支付范围。包括产前检查费、生育的医疗费、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