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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跟踪检查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跟踪检查办法》的通知
USHUI.NET®提示:根据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公告〔2024〕18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跟踪检查办法》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26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40-92﹝2019﹞9号)

陕西省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跟踪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对食品安全风险的防控,依法查处食品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各设区市(含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的跟踪检查活动(以下简称跟踪检查)。

第三条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全省范围内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各设区市(含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

第二章 检查要求

第四条跟踪检查应当遵循及时、有序、公正、高效的原则,坚持严格检查、严厉查处、严肃问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第五条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期(不少于每季度)对全省范围内抽检不合格食品的情况(主要为国抽、省抽)进行汇总分析,按照安全风险危害程度和抽检不合格企业发生频次确定被跟踪检查企业名单。各设区市(含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期(不少于每半年)对辖区内抽检不合格食品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按照安全风险危害程度和抽检不合格企业发生频次确定被跟踪检查企业名单。

第六条 对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的跟踪检查采取不预先告知被检查单位及有关部门的检查方式。被检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协助检查。

第七条 跟踪检查主要内容包括: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执行情况、食品生产许可条件保持情况、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情况和检验检测制度落实情况等。

第八条 跟踪检查由组织实施部门制定检查计划(方案),明确检查事项、检查时间和检查人员。

第九条 跟踪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不得泄露跟踪检查相关情况等相关信息;对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条 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由2名以上(含2名)监督管理人员组成。根据检查工作需要,可以选派稽查人员或邀请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