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进广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试点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桂建管〔2016〕1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5-01-06》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财政局:
现将《关于推进广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试点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切实做好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试点的推广工作,并将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建管处。
联系电话:0771—2260058。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财 政 厅
2016年12月26日
关于推进广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试点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作用,深化建设工程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推动建筑业转型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和《
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 ( 建市〔2016〕9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等7省市开展总承包试点工作的函》(建办市函〔2016〕415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桂发〔2016〕18号)等文件精神,推进我区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积极推广工程总承包模式
(一)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模式。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工程总承包主要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ngineering Procurement and Construction,简称“EPC”)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Design—Build,简称“D—B”)模式。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和承包工作内容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
(二)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从全国各地实践情况看,实施工程总承包可提高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有效控制建设投资、加快建设进度、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可以促进设计、施工与采购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激发工程建设科技创新;可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遏制违法发包和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可以推进大型勘察设计、施工企业的结构调整和资源整合,加快与国际接轨。为推进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对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以及采用装配式建造的项目,建设单位在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时,应当本着质量可靠、效率优先的原则,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三)工程总承包试点确定方式。按照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44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项目进入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的通知》(桂建管〔2014〕33号)等规定,拟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房建市政项目”)按照以下方式纳入工程总承包试点:
⒈ 对招标总金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以预算价为限,在无预算价情况下即进行招标的以工程估算价或工程概算为限)且项目所在地位于南宁市(不含所辖5个县及武鸣区)的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融)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纳入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试点的书面申请。
⒉ 其余使用财政投(融)资和国有资金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该项目所在地负责监管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⒊ 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或者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采用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并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每季度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一次工程总承包建设项目汇总表。
二、完善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
(四)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具备的条件。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以工程估算(或工程概算)为经济控制指标,以限额设计为控制手段,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等要求,依法采用招标或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即工程总承包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方案设计完成前、方案设计完成后初步设计完成前、初步设计完成后施工图设计完成前等三个阶段进行发包。采用招标方式进行发包的,各阶段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⒈ 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方案设计完成前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招标人已依法成立;
(2)已办理土地使用批准手续;
(3)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已经履行并取得批准或已备案;
(4)已获得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设计条件;
(5)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建设模式和招标方式已确认;
(6)工程建设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⒉ 方案设计完成后初步设计完成前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的,除满足“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方案设计完成前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需具备的条件外,还应满足“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手续的,已经履行并获得批准”的条件。
⒊ 初步设计完成后施工图设计完成前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的,除满足“方案设计完成后初步设计完成前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需具备的条件外,还应满足“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初步设计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并获得批准”的条件。
从全国的试点经验和我区实践看,试点阶段,需履行初步设计审批手续的项目宜在初步设计批复后再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五)招标文件应明确的招标需求。招标文件应至少明确以下招标需求:
⒈ 明确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
(1)建设规模: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层高、户型及户数、停车位数量或比例等;市政工程包括道路宽度、河道宽度、污水处理能力等。
(2)建设标准: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屋面、地面、墙体各种主要装饰面材的材质种类、规格和品牌档次,机电系统包含的类别、机电设备材料的主要参数、指标和品牌档次,各区域末端设施的密度(如有),家具配置数量和标准(如有),以及室外工程、园林绿化的标准范围;市政工程包括各种结构层、面层的构造方式、材质、厚度等。
⒉ 划分工作责任:除设计施工以外的其他服务工作的内容、分工与责任。
⒊ 房屋建筑工程还应明确是否采取装配式建造、是否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等。
(六)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⒈ 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
⒉ 具有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相适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
⒊ 具有工程项目管理、设计管理、采购管理和施工管理等职能机构;
⒋ 具有涵盖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制度,包括管理程序和工作标准;
⒌ 具有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项目管理人才队伍。
从全国的试点经验和我区实践看,试点阶段,工程总承包投标人宜同时具备设计和施工资质,且投标人(包括联合体成员单位)不得是项目的前期咨询单位(包括项目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项目管理单位。
(七)投标文件编制时间。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方案设计完成前进行招标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宜少于25个日历日;在方案设计完成后开始进行招标的,不宜少于30个日历日。
(八)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委员会组成应满足以下规定:
⒈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方案设计完成前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包含建筑总平面规划设计、建筑设计、施工和工程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市政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包含相应的设计、施工和工程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招标金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评标委员会总人数应为9人以上单数,其中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总平面规划设计、建筑设计的评标专家均至少为2人,市政工程的相应设计评标专家至少为2人;招标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总平面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和施工的评标专家应至少各有1人,市政工程的相应设计和施工的评标专家均至少为1人。
⒉ 在方案设计完成后初步设计完成前,或初步设计完成后施工图设计完成前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包含设计、施工和工程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招标金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评标委员会总人数应为9人以上单数,其中设计和施工的评标专家均至少为2人(房屋建筑工程中的设计评标专家应包括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招标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设计评标专家应至少有1人。
(九)评标办法的选择。工程总承包评标宜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因素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设计技术方案、总承包组织管理方案、建安工程报价、设备采购方案(如有)、施工组织设计、完成的相应工程业绩等。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或装配式技术的,招标文件中应有明确要求。招标人对承诺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或装配式技术的投标人可以适当设置加分条件。
(十)评标地点的选择。对需进场交易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评标,不得在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当工程所在地设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评标专家库中有效的设计专家少于20人时,应申请到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标评标,不宜邀请异地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三、优化工程总承包管理和实施制度
(十一)工程总承包项目委托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宜在实施工程总承包招投标前,委托项目管理企业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实行全过程或分阶段工程项目管理。项目管理企业不应与该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签订合同,但可以受业主委托,协助业主与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履行。工程项目管理的具体方式及服务内容、权限、取费和责任等,由业主与项目管理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如工程项目管理合同内容包括工程监理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具有相应的工程监理资质。
(十二)工程总承包项目分包管理制度。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自行实施勘察、设计、采购和施工,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再通过招标方式直接将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或施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但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不得把设计和施工一并或分别分包给其他单位。仅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仅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业务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勘察、设计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设计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施工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
(十三)工程总承包项目风险管理。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建设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公平合理分担风险。建设单位要求工程总承包企业出具履约担保的,应向工程总承包企业出具不低于履约担保金额的支付担保。在建设单位提供的支付担保可以覆盖剩余工程款情况下,建设单位可适当降低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但不宜低于50%,工程总承包合同应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进度款。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可以银行保函、担保、工程保证保险等方式缴纳,严禁要求只能以现金方式缴纳的行为。
(十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按照相关法规规定须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将施工图按单体工程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的,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完成的,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五)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