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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档案提供社会利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档案提供社会利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国土资发〔2003〕2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废止和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5〕5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档案提供社会利用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档案提供社会利用暂行规定

 

为规范国土资源档案利用行为,更好地为国土资源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档案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国土资源工作实际,现对省国土资源厅档案提供社会利用作出如下暂行规定:

一、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档案属内部档案,主要为厅机关和本系统工作需要提供利用服务。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个人(以下简称社会利用者)需要查阅利用国土资源档案的,须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规定执行。

二、国土资源档案实行分级管理,社会利用者需要查阅利用所在区域国土资源档案的,应到所在区域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查阅利用,一般情况下,不可越级查阅利用。所在区域国土资源档案不能满足社会利用者利用要求、确需查阅利用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档案的,须由所在区域国土资源部门出具介绍信和有关证明,否则,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受理。

三、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档案中属于政务公开的内容,除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有关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外,应积极向社会利用者提供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