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东政办〔2022〕14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东政〔2024〕33号)规定,继续有效 。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海东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9月28日
海东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格规范调查处理的内容和程序,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青海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
青海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青政〔2019〕57号)等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调查权限
第一条 调查权限规定。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消防救援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
(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由市、县级消防救援机构配合省级政府或省级消防救援机构组织调查;
(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较大火灾事故由市级人民政府或市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组织调查;
(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一般火灾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组织调查;
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条 火灾性质预判。发生火灾后,由消防救援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对事故是否属于本规定调查处理的火灾事故进行分析预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本规定调查处理的范围:
(一)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处理的火灾;
(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井地下部分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火灾;
(三)机动车在通行过程中,因车辆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导致燃烧的火灾;
(四)军事设施、铁路、民航、森林火灾。
第二章 火灾事故调查组
第三条 酝酿调查组组成。根据火灾事故等级,分别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决定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市、县级人民政府成立的火灾事故调查组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可以邀请纪委监委、检察部门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四条 批复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牵头火灾事故调查的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关于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的请示,本级人民政府批复并指定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
第五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职责。火灾事故调查组主要职责是: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火灾的性质和火灾事故责任、开展火灾事故延伸调查;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完成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经调查组组长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
第六条 实行组长负责制。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调查组工作,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带领火灾事故调查组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完成事故调查工作。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明确调查方向,确定调查重点,确定各成员职责和分工;
(二)除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会议、调查报告审议会议外,应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各小组衔接会以及重大事项讨论会等;
(三)指导、督促各小组协调配合、按计划开展调查工作;
(四)协调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事故调查中出现的分歧,经研究协商达不成统一意见的,调查组组长可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代表火灾事故调查组作出结论性意见,也可根据需要,报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的人民政府决定;
(五)需要向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请示的有关事项、对外发布事故调查进展信息等的审定签发。
调查组成员应当维护组长权威,服从工作安排,密切配合,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七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工作分工。火灾事故调查组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可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和责任追究调查组等工作小组,每个小组配备2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
第八条 技术组职责。技术组主要负责调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技术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事故死伤人数及死伤原因;
(三)负责事故现场勘查,搜集事故现场相关证据,指导相关技术鉴定和检验检测工作,对事故发生机理进行分析、论证、验证和认定,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统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四)提出对事故性质认定的初步意见和事故预防的技术性针对性措施;
(五)形成技术组调查报告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审议;
(六)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技术组由消防救援、住建、公安和火灾事故发生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技术组组长由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
第九条 管理组职责。管理组主要负责在技术组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技术原因的基础上,开展事故管理方面原因的调查。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管理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及其工作人员、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情况,查明事故涉及的政府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和监管部门执法监管职责落实情况,查明相关单位和人员负有事故责任的事实,提出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三)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防范措施;
(四)形成管理组调查报告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审议;
(五)负责评估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及部门的应急救援及处置情况,按照有关要求,完成事故应急评估报告;
(六)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管理组由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管理组组长由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
第十条 综合组职责。综合组主要负责事故调查工作的综合协调、后勤保障和资料证据管理等工作,统筹做好调查组的各项工作,负责起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负责筹备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召开火灾事故调查组相关会议等各项工作;
(二)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组相关信息的统一报送和处置,对火灾事故调查组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完成后勤保障等相关工作;
(三)负责了解、掌握各组调查进展情况,督促各组按照火灾事故调查组总体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协调和推动工作有序开展,根据需要,对需要补充调查的事项进行调查;
(四)负责事故调查资料的调度与存储;
(五)负责事故舆情信息收集汇总;
(六)负责起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调查组审议;
(七)完成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调查组职责。负责对相关人员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消防安全责任等方面存在违纪、违法犯罪等方面开展调查。责任追究调查组由纪委监委、应急管理、公安、消防救援机构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组长由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 落实调查人员回避原则。调查组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一)火灾事故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事故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火灾事故当事人关系密切、有矛盾、纠纷、或有债权债务关系等,可能影响事故公正调查的。
第三章 调查范围
第十三条 起火单位、当事人及知情人。依据火灾事故情况确定调查询问对象范围,主要包括主体责任人、现场操作人员、发现和扑救火灾人员、知情人、当事人、目击者、管理人员,火灾涉及的建设、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安装、监理、检测以及监督单位的相关人员。询问对象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及公职人员。涉及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及公职人员的调查范围,由责任追究调查组确定,并对相关人员开展调查。
经调查构成责任事故的火灾,除了应该查明起火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该查明对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十五条 进行火灾事故现场调查。组织相关调查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开展现场封闭、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物证提取、检验鉴定、调查实验等环节,全面客观调查了解掌握火场情况。
第十六条 确定调查取证重点。注重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等危险源、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等方面进行取证。
(一)调查中应当重点关注火灾事故责任人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防火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刑事犯罪问题;
(二)对火灾事故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重点调查火灾发生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履行消防安全法定职责和工作职责的情况;
(三)对党委、政府和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及公职人员的调查取证,由责任追究调查组负责。
第十七条 强化专业支撑保障。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或勘验、检测、试验的,调查组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或者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或勘验、检测、试验,相关单位、专家应当出具书面技术鉴定或勘验、检测、试验结论,并盖章签名。
负责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利用好有相关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和科研院所等力量,加强与技术支撑单位的协作,不断提高事故调查、取证和现场实验的专业性。注重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单位业务骨干和律师、法律专家学者开展协作,研讨会商事故调查处理有关法律问题,强化法律专业支撑,提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技术和专业支撑保障能力。
第五章 火灾原因分析与责任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