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行物业服务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制度的通知
2009-12-08舟建委〔 2009〕27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建发〔2025〕1号》规定,保留
各县(区)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控制物业服务企业不良行为的发生,形成“政府抓管理、企业创业绩、业主来监督”的三方互动和“奖优惩劣”的良性竞争局面,提高我市的物业管理整体水平,决定对在我市注册、备案的物业服务企业实行不良行为记录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舟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不良行为实施考评和记录工作。行业协会、物业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居委会共同参与考评,并征求业委会的意见。
二、不良行为的考评实行动态管理,主要采取定期考评和不定期抽查两种形式。定期考评每年一次,以一年为一个周期,实行累计计分,考评的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对物业服务企业不良行为的考评实行扣分制。具体考评的内容及扣分标准详见附件。
四、物业服务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录将被载入企业的诚信档案,与企业星级评定、物业管理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