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柳州市经营性公墓收费政策的复函
柳发改收费〔2021〕11号
柳州市殡葬管理协会:
你协会《关于柳州市经营性公墓服务收费事项的咨询函》收悉。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现就柳州市经营性公墓收费政策复函如下:
一、按照2015版、2018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规定,我区公益性公墓价格和公墓维护管理费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经营性公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二、2015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实施后,原柳州市物价局《关于重新规范柳州市殡葬服务收费的通知》(柳价费〔2012〕109号)中核定的经营性公墓(含普通墓、特殊墓)的占地费、公共设施费、建墓费标准自行废止。即我市经营性公墓(含普通墓、特殊墓)的占地费、公共设施费、建墓费标准由经营者根据相应成本自主确定。
三、各公墓经营单位要认真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处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价单位、文件依据、投诉电话、服务流程和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