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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日照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综合评价指导意见的通知

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日照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综合评价指导意见的通知
日建发〔2024〕25号



各区县、功能区住建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建立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综合评价机制,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我们制定了《日照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综合评价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日照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综合评价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建立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综合评价(以下简称“综合评价”)机制,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例》《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依法建设且实行市场化、专业化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

第三条  综合评价应当遵循属地管理、依法依约、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多方参与、综合评定的形式组织开展。

第四条  各区县、功能区住建局指导辖区内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开展住宅小区综合评价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也可以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具体实施。

第五条  为保证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综合评价内容主要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公开承诺。主要评价物业服务合同和企业公开承诺及相关制度履行情况、物业服务投诉问题处理情况、小区现场检查情况、业主和有关部门(单位)对物业服务评价情况等四项内容。综合评价赋分实行百分制。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的党建工作作为综合评价的加分内容,由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根据“星级红色物业”示范企业(项目)创建情况进行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宅小区可以开展综合评价:

(一)业主关于物业服务问题投诉较多,且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处理不及时的;

(二)20%以上业主联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进行综合评价的;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认为需要开展综合评价的。

第八条  综合评价工作开展前,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成立评价小组,参照《物业服务质量评分标准》(附件 1)对物业小区服务质量进行现场评价。

评价小组成员一般应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人员、社区“两委”、小区(网格)党支部和业主委员会部分成员、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组成,也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

第九条  小区物业服务评价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进行,通过向业主及相关部门发放《物业服务评价表》(附件 2),并及时回收进行统计。参与评价的业主人数应当占小区业主总人数的 50%以上。提倡运用互联网新技术进行业主评价。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可以将综合评价的部分内容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将综合评价结果上报区县、功能区住建局,并在小区内公示综合评价结果和问题清单。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物业项目对存在的服务问题限期进行整改。

(一)综合评价在 80 分以上的小区,由物业项目对所列问题自行整改,整改工作完成后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在小区内进行公示。

(二)综合评价在 60—80 分(不含 80 分)的小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项目完成整改工作,并将存在的问题通报给项目所属物业服务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将复查情况在小区内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