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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州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州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政办〔2022〕1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西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西政〔2024〕68号规定,继续有效 。

各市、县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海西州州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海西州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10月20日

海西州州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州级政府储备粮的管理,充分发挥州级政府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青海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海西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州行政区域内州级政府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等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州级政府储备粮,是指海西州人民政府依法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级政府储备粮所有权和使用权属海西州人民政府,未经海西州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四条州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州级政府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确保州级政府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第五条州级政府储备粮实行垂直管理和委托储存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以垂直管理为主,委托储存为辅,州级政府储备粮原则上由州内具备承储资格的国有粮食承储企业承储。少量州级政府储备粮因应急布局需要、仓储设施限制、异地(州外)储存等因素,由州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严格审查承储单位的资质和储存条件后,委托符合承储条件的企业代储,并由承储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储存合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州发改委、州粮食局会同州财政局负责拟订州级政府储备粮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海西州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对州级政府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州粮食局负责州级政府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州级政府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州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开展储备粮具体业务管理工作。各市(县、行委)粮食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省、州级政府储备粮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责任。

第八条州财政局做好预算资金保障,按照州级政府储备计划及时足额拨付贷款利息和保管、轮换(含价差)等财政补贴,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海西各分支机构负责按照国家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州级政府储备粮收购、轮换、储存所需贷款资金,收回无储备库存对应的贷款,并实施信贷监管。

第十条海西州粮食质量检验检测中心负责州级政府储备粮质量安全监督,根据实际监督要求,州粮食局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工作。

第十一条州级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二)负责州级政府储备粮的安全保管和规范化管理,采取科学技术手段,确保州级政府储备粮账实相符、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

(三)准确、及时地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库存数量,质量和管理情况;

(四)负责执行州级政府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轮换等任务,及时向州粮食局、州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海西各分支机构报送有关报表,提出轮换建议;

(五)具体组织落实州级政府储备粮的入库和出库,按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轮换计划,负责州级政府储备粮的定期、定量轮换,确保州级政府储备粮常储常新。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州发改委、州粮食局、州财政局、农发行海西各分支机构根据海西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政府储备粮计划,制定下达州级政府储备粮的收储计划,各国有粮食承储企业确保落实。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州级政府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成本和布局。

第十三条州级政府储备粮的粮源可采取直接收购、委托收购或代购等方式,以及州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购入。

第十四条各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州级政府储备粮收购、储存、轮换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州级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轮换,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确需调整州级储备粮收购、储存、轮换计划的,由州发改委、州粮食局、州财政局、农发行海西各分支机构及时向海西州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承储企业应当将州级储备粮收购、储存、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州发改委、州粮食局、州财政局备案,并抄送农发行海西各分支机构。

第四章  储存管理

第十六条州级政府储备粮的储存应当按照调度便利、储存安全、利于监管、节本降费的原则,以仓储条件优越、交通便利、费用成本低的国有粮食储备库储存为主,其他符合储存条件的企业储存为辅。

第十七条州级政府储备粮的委托承储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委托储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符合州级政府储备粮布局和流向,交通便利。

(二)同一库区内具有2500吨以上达到州级政府储备粮安全储存要求的标准仓房及其配套设施,或具有100吨以上达到州级政府储备油安全储存要求的标准植物油罐及其配套设施,仓储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库区布局合理,储粮区与生活区、加工区、营业区等严格分开,库区周边规定范围内没有威胁库存粮油安全的污染源、危险源,不影响州级政府储备粮正常储存保管的。

(四)具备与粮油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粮(油)方式、粮油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装卸、输送、清理、计量、储藏、防治、消防等仓储设备条件,具备接入“青海粮食云”平台的出入库一卡通、视频、监控等信息化硬件设备,满足政府储备收储、轮换、调运等物流需求。

(五)在职职工中具有通过培训,掌握相应知识和技能的仓储管理、质量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电工、机修工、锅炉司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操作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特种作业证书上岗。

(六)具备与承储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检验场地,具备粮食快检及常规质量指标检验能力。

(七)企业经营管理和信用良好,银行信用等级达到相关要求,近三年内没有违法经营或违反有关粮油政策法规的记录,没有发生导致粮食重度不宜存等储粮安全及其他安全生产事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没有因经营或管理不善发生严重亏损等。

(八)各储备粮承储企业根据前款规定的条件,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在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资格认定。

(九)对已经承担州级政府储备任务,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应加快推进储粮基础能力建设,尽快取得储粮资格认定。

第十八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承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发现承储企业存在不适于储存州级政府储备粮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州粮食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适合储存州级政府储备粮的,该承储企业储存的州级储备粮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及时调整到其他承储企业。

第十九条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严格执行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州级政府储备粮行业管理制度。

(二)采购入库的州级政府储备粮质量指标及储存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省、州级规定,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标准限量规定。

(三)对州级政府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州级政府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四)不同品种、年份、等级、性质的原粮,采用独立仓廒分开储存,不得与其他粮食混存,原粮仓号一经确定,原则上在储粮周期内不得变动。不同品种、性质的成品粮采用独立货位或仓廒分开储存。

(五)建立健全州级政府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六)依托省级储备粮信息化平台,落实州级政府储备粮信息管理规范要求,保障州级政府储备粮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及硬件安全运转。

(七)对州级政府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八)执行国家统一的统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保证相关资料和数据真实、有效、准确。

第二十条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不执行、不按照要求执行年度轮换计划任务,或者拒不执行动用命令、擅自动用州级政府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州级政府储备粮储备数量(品种)、质量,擅自动用、混存、串换以及变更储存地点(库点),或者在州级政府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三)采用一粮多用、低价购进高价入账、旧粮顶替新粮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套取粮食价差、财政补贴,或者挤占、挪用、骗取州级政府储备粮贷款;

(四)以州级政府储备粮及相关设施设备对外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债务清偿、进行期货实物交割,或者擅自改变州级政府储备粮指定用途;

(五)将州级政府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六)违反州级政府储备粮管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州级政府储备粮的保管自然损耗定额为:

原粮:储存6个月(包括6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包括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5%;储存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2%(不得按年叠加)。

食用植物油:储存6个月(包括6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08%;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包括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储存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12%(不得按年叠加)。

第二十二条州级政府储备粮在定额以内的自然损耗和水杂减量由州粮食局会同州财政局、农发行进行审查核销。因承储企业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州级政府储备粮超耗的,超出部分的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并按储存事故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粮食损失,由州财政局据实审查核销。

第二十三条州级政府储备粮的仓储保管工作,要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保粮方针,认真执行《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和青海省有关粮油储藏管理的规定,推广和应用科学储粮新技术,做到储备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逐步实现管理自动化、现代化和数据传输网络化。

第五章  轮换管理

第二十四条州级政府储备粮实行静态轮换和动态轮换相结合的轮换方式,在具体轮换中要确保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如发生州政府调整储存规模和因政府宏观调控需动用州级储备粮油时,其费用及相关政策另行确定。轮换时间由州粮食局按粮油储存年限适时进行轮换,保证州级储备粮油常储常新。

第二十五条州级政府储备粮轮换遵循“推陈储新、常储常新、均衡轮换”的原则,从节约成本、保证质量、提高效率的角度出发,以储存年限和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实行先入先出、均衡轮换,优先安排轮换库存中不宜储存和储存时间较长的粮油。

小麦和青稞轮换年限一般为5年、稻谷为3年、食用植物油为2年,成品油(小包装)不超过包装保质期。

第二十六条在储备规模、成本、品种不变,质量要求不降低,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承储企业根据轮换计划和市场形势,经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先销后购、先购后销或者边购边销方式,实现储备粮油的轮换。

第二十七条成品粮储备在任何时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规模的90%,在年末实物库存必须达到100%。实行食用油动态轮换的承储单位在市场供需正常情况下,最低实物库存不得低于计划的70%,在市场发生异常波动和油源紧缺的情况下必须保证实物库存100%。

第二十八条州级政府储备粮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月(以月为单位,从次月起计算,含具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质量验收时间)。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轮入的,承储企业应在不可抗力因素发生5个工作日内向州粮食局提出延长轮换架空期的申请,经州发改委、州粮食局、州财政局、农发行海西各分支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延长。

第二十九条州级政府储备粮油的轮换要依据下达给各承储企业的年度轮换计划,采取分批轮换的方式,上一批轮换没有完成,不得进行下一批轮换。对超过4个月规定期限,没有补库,造成储备粮油轮空的,视同擅自动用州级储备粮处理。对未及时申报轮换计划或者下达的轮换计划没有落实而导致粮油陈化,造成损失的,由承储企业承担。

第三十条承储企业按轮换计划完成州级政府储备粮轮换任务后,由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入库数量、质量和储存地点等情况进行初验,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初验情况报州粮食局,并申请年度轮换验收,其中质量由州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或委托检验。

收到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轮换验收申请后,州粮食局将与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一同进行验收。轮换验收包括核查数量是否真实、准确,质量安全指标是否符合要求,轮换操作是否规范,储存是否安全等事项。对验收合格的州级政府储备粮,应按验收时储存的仓房、油罐,实行定仓、定罐管理。

第三十一条州级政府储备粮的轮换主要通过粮食交易中心以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直接向粮食生产者采购、邀标竞价销售等交易方式进行。通过粮食交易中心交易的原粮数量原则上不少于轮换计划60%,具体数量按轮换计划执行。

轮换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

第六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二条州级政府储备粮轮入的原粮必须是同品种、同质量,必须是当年收购的新粮并达到国家标准中等(含)以上质量标准,其中小麦应达到《小麦》(GB/T 1351-2008)三等(含)以上质量标准,杂质符合《海西州粮食局关于调整海西州州级储备小麦杂质限量标准的通知》(西政粮〔2014〕61号)规定;青稞应达到《青稞》(GB/T 11760-2021)三等(含)以上质量标准,水分符合《海西州粮食局关于调整州级储备粮裸大麦(青稞)杂质水分限量标准的通知》(西政粮〔2018〕53号)规定。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轮换计划对质量有其他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

成品粮原则上应为30天内加工的产品,小麦粉等级达到《小麦粉》(GB/T 1355-2021)精制粉以上,大米等级达到《大米》(GB/T 1354-2018)粳米一级以上,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同等级控制指标要求,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标签标识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定量包装计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轮换计划对质量有其他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

食用植物油应为近期新加工的产品,等级达到《菜籽油》(GB/T 1536-2021)压榨二级或浸出三级以上,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同等级控制指标要求,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轮换计划对质量有其他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采购州级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必须索取、查验和保存销售方提供的检验报告,确认质量完全符合要求后方可采购,采取一批一检一报告制度,实行动态质量档案管理,报告内容应包括拟采购粮食的品种、数量、产地、收获年度或生产日期、储存地点和《青海省地方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的必检指标检验结果。

第三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对购入州级政府储备粮的常规质量指标进行逐车检验,对不同产地、不同批次粮食的主要食品安全指标进行快检筛查。州粮食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按每1200吨一批次进行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抽检。对于检验中发现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粮食,经整理能够达到质量要求的,由承储企业进行整理,经复检合格后方可入库,对于无法整理或经整理仍无法达到要求的,不得入库。

第三十五条采购的州级政府储备粮,必须经具备粮食质量检验检测资质的第三方单位验收检验合格,以检验报告为准。若入库粮油验收检验结果不符合对应质量指标要求,不能作为州级政府储备粮,并按属地原则在本地粮食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承储企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同时收回所占用的政策性资金。承储企业需重新调入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粮食,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

具备粮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