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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关于建立义务教育学校集团化办学激励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关于建立义务教育学校集团化办学激励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柳政发〔2018〕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关于建立义务教育学校集团化办学激励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5日

 

柳州市关于建立义务教育学校集团化办学激励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程,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接受优质公平教育的需求,稳妥推进我市义务教育阶段集团化办学工作,鼓励创新,奖励先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工作目标及对象

第二条 根据柳州市“十三五”教育发展规划的总体目标,通过试点探索与全面推进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集团化办学的扶持力度,进一步促进我市义务教育学校集团化办学良性、可持续发展,办好老百姓家门口的学校,破解“择校热”、“大班额”,逐步缩小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城乡间、校际间的办学差距,促进我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市实施集团化办学的义务教育公办学校。

第三章主要措施

第四条 创新集团化办学模式。我市集团化办学是指由1所优质学校+若干所同学段相对薄弱学校、农村学校、新建学校组成教育集团,形成稳健发展、相对紧密的办学联合体。集团内学校通过探索现代学校管理制度,提高资源共享力度,激发办学活力,强化内涵建设,提升教育质量。可视实际开展“紧密型”、“协作型”、“托管型”或其他类型的办学模式探索。“紧密型”是指由集团龙头校校长担任集团内成员学校法人代表,集团内各校区实行“人事管理统一、经费管理统一、业务管理统一、评估考核统一”的“四统一”管理模式。“协作型”是指由集团龙头校牵头,集团内各校之间建立管理互通、研训联动、质量同进、文化共建、考核同步协作关系的管理模式。“托管型”是指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跨区域引入其他县(区)、市的优质学校,优质学校通过向受援学校输出品牌、委派管理人员和骨干教师,整体提升受援学校办学水平的管理模式。鼓励各县(区)对学区设置形式进行积极创新,探索其他有效模式。

第五条 创新集团管理团队的组建形式。集团管理团队是指在集团龙头学校校长、书记带领下,集团内龙头校、成员校领导班子成员组建的管理团队。集团管理团队的组建要因集团管理模式而异、因校所需,灵活组建。坚持干部任用归口管理、符合任用程序的原则,在职数总量平衡的情况下,集团管理团队职数可以在集团内统筹使用。

第六条 创新岗位及编制管理。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协同人社部门进一步统筹集团校内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使用,岗位设置由集团管理团队讨论决定后,可在集团内部统筹使用。在集团学校各自保留独立编制的前提下,可开展集团内各校之间岗位合并设置的探索。

第七条 建立科学的教师流动机制。各集团学校要对集团内教师进行整体管理,提倡教师“走教”,变“学校人”为“集团人”。深化集团内教师双向轮岗流动机制建设,鼓励男教师50周岁、女教师45周岁以下的教师进行交流,交流时间一般为3年以上(含3年)。集团内各学校相互交流教师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各校人数的12%,其中骨干教师轮岗交流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加大对教师流动的扶持力度,各县(区)应当根据本县(区)的教师支教轮岗补助政策及标准,对符合条件的集团内参与轮岗流动的教师给予补助。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轮岗教师,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晋升、评先评优予以倾斜以及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条 科学合理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市、县(区)财政要以促进公平、鼓励创新和提高质量为导向,加大经费投入,提高教育集团内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确保集团化办学的正常运转和创新改革探索有效开展。对集团化办学的参与学校,特别是办学条件较为薄弱的学校,在基础设施建设、教学实验仪器设备、音体美等器材、骨干人才培养及适应教育信息化发展等方面,按照“适度超前、优先安排”的原则,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完善保障内容,提高保障水平。

第九条 坚持集团内成员学校发展多元化、特色化原则。在集团办学的过程中,要尊重成员学校文化特色, 激发成员学校主动、自主发展的积极性、创造性,努力形成“一校一特色”,使各成员学校的办学优势得到有效放大。

第十条 加强集团办学成效评估,促进教育集团健康优质发展。各县(区)要建立对集团学校、集团管理团队的考核机制,从集团办学模式、办学规模、管理创新、教育科研联动、教育教学质量、教师队伍建设、办学成效等方面对不同类型的集团实行龙头校+成员校的综合评价考核,特别要将集团中薄弱学校的进步幅度,以及学生、家长与社会满意度作为检验集团化办学成效的重要标尺。“托管型”教育集团可由受援学校所在县(区)政府根据办学的成效进行考核,给予优质学校一定的合作办学奖励,该项奖励主要用于对优质学校参与集团化办学有贡献的相关人员。鼓励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对集团整体办学效果进行评价。要科学运用评价考核结果,以此作为对教育集团和集团管理团队奖励的重要依据,促进集团化办学健康优质发展。

第十一条 注重激励引导,激发集团办学活力与内驱力。各县(区)要以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