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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青岛市推进工伤康复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青岛市推进工伤康复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人社字〔2024〕55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局、退役军人局、医保局、残联:

为推进我市工伤康复高质量发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局、医保局、残联共同制定了《青岛市推进工伤康复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7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

 

青岛市推进工伤康复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工伤保险制度优越性,加快推进工伤康复工作提质增效,有效发挥我市作为全国工伤康复重点联系城市在省域内的引领作用,根据《关于建立全国工伤康复重点联系城市工作机制的通知》(人社工险便函〔2024〕13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推进工伤康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23〕1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推动完善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工伤康复制度和管理服务机制,促进工伤康复高质量发展,不断增强工伤职工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到2027年末,建立以“医疗康复为基础、职业康复为核心、社会康复为纽带、再就业扶持为延伸”的工伤康复体系。工伤康复制度更加健全,职业康复稳步推进,社会康复加快拓展,管理服务更加精准,工伤职工享有公共服务水平大幅提升,康复成效显著提高,助力工伤职工回归社会、家庭和岗位。

三、工作内容

(一)建立多元化的工伤康复体系

1.完善工伤康复工作机制,夯实医疗康复基础。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建立健全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工伤保险制度建设相适应的工伤康复管理机制,明确相关工作程序,优化工伤康复早期介入机制,指导医疗、康复机构建立工伤康复早期介入标准和流程,建立康复效果评估机制,形成科学合理、严谨有序、高效便民的工伤康复管理制度。探索在临床急性期期间,医疗机构评估具有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可根据临床诊疗需要,开展康复早期介入,积极预防受伤职工发生残疾或减轻残疾程度。完善工伤康复申请和实施劳动能力鉴定的衔接机制,不断完善工伤康复业务经办流程,选择适宜伤情试行“先康复后鉴定”工作,制定与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相衔接的工伤康复综合评估标准,明确政策措施和实施路径,逐步建立“先康复后鉴定”工作机制。

2.加强职业康复探索研究,稳步推进社会康复。稳妥实施职业康复,从政策、技术标准、职业技能培训、费用支付等方面推进职业康复,加强职业康复人才队伍和职业康复机构建设,强化行业规范和成效评估,探索建立职业康复与就业促进等政策和管理服务衔接协同机制。积极争取开展职业康复协同就业、职业技能培训、残疾人康复政策及管理服务衔接、共享试点,明确职业康复工作内容、服务项目和申请流程,规范职业康复操作,建立符合现代职业需求的职业康复实施路径。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建立与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职业介绍机构、就业机构联动的工作机制,逐步构建以工作强化训练、技能再培训、社会心理辅导及工作安置协调为特色的社会化职业康复服务模式。

3.发挥社区康复职能,逐步构建分级康复服务模式。发挥基层康复积极功能,在全市选择2-3个区市开展住院康复向门诊、社区康复和居家康复延伸试点,明确门诊、社区康复和居家康复功能定位、服务内容及标准,推进门诊、社区康复和居家康复与住院康复管理服务的有效衔接,逐步建立以住院康复为核心,门诊、社区、居家康复为补充的分级康复服务模式。推行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实现工伤职工恢复期康复进专业康复机构,日常康复进社区医疗机构。全面实施工伤一至四级职工伤养服务,优化居家康复服务模式和支付机制。鼓励二级以下和社区医疗机构参与承担工伤康复业务,制定准入标准,所发生符合《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的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探索通过购买社会康复服务等方式拓展社会康复,助力工伤职工重返社会和工作岗位。

(二)完善工伤康复扶持政策

4.拓宽康复服务领域,促进工伤康复协调发展。根据上级统一部署,适时对康复服务项目及服务规范进行适当调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治疗类康复项目纳入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范围。建立工伤康复“日间病房”,对符合住院条件且有自理能力,但又无须住院进行康复的工伤职工,其康复治疗所发生的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提升工伤职工生活质量。开展工伤心理康复试点,对有需要的工伤职工实施心理评估和心理治疗等,符合《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的心理康复服务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探索将职业病和精神病类工伤职工纳入工伤康复保障范围,实现工伤职工康复服务全保障。

5.强化就业政策扶持,推动工伤康复和就业促进深度融合。会同民政、退役军人部门、残联等部门落实工伤职工再就业优惠和创业扶持政策,将职业康复和就业、创业指导和就业安置等有机结合起来,鼓励企业接受工伤职工,为工伤职工就业和创业创造有利条件。利用人社部门整体优势,加强内部与各级就业部门的上下联动、纵向合作,打通政策渠道,推动建立工伤康复人员再就业服务体系,引导工伤康复人员优先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助力其实现再就业。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有就业意愿且登记失业的伤残职工,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就业援助范围,落实相应的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分级建立工伤康复人员信息库,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针对性地提供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有创业意愿的,落实相应的创业优惠政策。

6.加强残疾人政策扶持,落实工伤职工享受残疾人服务待遇。加强与民政、残联等部门合作,充分利用其在残疾人就业、康复方面的资源,将残疾人就业和康复服务机构按规定纳入协议管理范围,实现就业、康复资源共享。推动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办理残疾人证,按规定享受残疾人优惠扶持政策。惠及我市残疾人的康复、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促进等服务和设施,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可凭残疾人证按规定享受相关服务。

(三)推进工伤康复精细化管理

7.优化康复机构布局,合理利用工伤康复服务资源。按照“工伤康复相对集中”的原则,从工伤救治期、工伤康复急性期、稳定期到维持期,统筹工伤康复服务资源和工伤康复需求,对现有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进行调整和优化,按照市本级不超过3家,各区市不超过2家的规模,合理布局工伤康复协议机构,逐步形成衔接顺畅、功能互补的工伤康复服务体系。扩大工伤康复服务资源,将符合条件的特色医疗机构及“工人疗养院”“优抚医院”、尘肺病康复站(点)、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等按规定纳入工伤康复或工伤医疗协议机构范围。开展职业病工伤康复试点,在职业病较为集中的区市设立职业病康复站,与市职业病防治院建立医联体,并纳入工伤医疗或康复协议机构。

8.加强工伤康复协议机构的指导与监管,确保基金依法依规使用。完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准入与退出机制,明确各类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准入标准,把好“准入关”,对严重违规、不再具备条件、长期不开展业务的协议机构,及时终止协议。强化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协议管理,执行全省统一的协议管理办法和协议文本,细化协议内容,及时维护相关目录、项目,加大对协议机构的指导和培训力度。建立日常检查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工伤康复协议机构的管理监督。定期组织开展工伤康复服务质量考核评估,探索第三方参与的联合考核评估,强化康复效果的评价与运用,重点考核工伤职工各项功能恢复程度与重新上岗率,推动形成协议管理与康复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协议机构退出等关联管理。

9.探索实施智能实时监控与复合支付结算相结合的监管模式,推动工伤康复全过程监管。发挥工伤保险对工伤康复服务行为和费用控制的激励约束作用,探索按项目、按病种等多种支付方式并存的复合支付方式,鼓励探索按床日、按人头计费的新方式,建立结余留用、超支合理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建立覆盖工伤康复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及以职业回归和社会回归为导向的评估机制。依托全省“智慧人社”一体化建设,实行医疗、康复项目分开计费。对以中医为特色工伤康复,探索实行工伤康复中医药限价管理。开发工伤康复智能监管系统,探索开展工伤康复费用智能实时监控,推进实现全程监控和智能审核。促进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增强自律能力,规范行业行为,探索引入行业协会和学会协同提升监管能力。

(四)提升工伤康复服务水平

10.坚持示范带动,优化工伤康复供给侧服务。加强工作指导,促进工伤康复协议机构按规定提升技术力量和设施功能,不断提升我市工伤康复协议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选定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