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8〕1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4年2月28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陕政发〔2014〕1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人行西安分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建设厅 省商务厅
人行西安分行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工商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总体部署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确定的推动全民创业的工作方针,全面推动我省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
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2008〕111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全面推动以创业促就业工作
(一)统一思想认识。近年来,我省在实现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方面初见成效,对缓解就业矛盾、开发就业岗位、促进陕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尤其是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确定了全民创业的方针后,各地、各部门积极行动,社会各界热烈响应,一个激励全民创业、家庭创业、自主创业的良好社会环境正在逐步形成。但从总体看,我省以创业促就业工作的水平和规模还相对较小,创业的组织服务体系建设距群众的实际要求还有不相适应的地方。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就业局势依然严峻。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有利于发挥创业的就业倍增效应,对缓解就业压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劳动者通过自主创办生产服务项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在实现自身就业的同时,吸纳带动更多劳动者就业,促进社会就业的增加。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是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是新时期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举措,是加快富裕三秦百姓步伐、实现建设西部强省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通过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优化创业环境,鼓励和扶持更多城乡劳动者成为创业者。
(二)明确指导思想。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和谐陕西为主题,以创业促就业为目标,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大力抓好政策扶持和创业服务。从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和创业环境着手,按照政府促进、社会支持
、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原则,强化创业服务和创业培训,改善创业环境,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不断激发劳动者的创业激情,增强创业意识,帮助劳动者提高创业能力,使各类创业主体各尽其才,各显其能,逐步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新格局。
(三)突出工作重点。要按照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大力推进全民创业、家庭创业、自主创业的要求,紧密结合地方的优势产业、特色经济,确定鼓励创业的产业指导目录,扶持创业者进入国家和地方优先和重点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贸易促进型、社区服务型、建筑劳务型和信息服务型等产业或行业。
重点指导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创业。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创业领域。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军队复员转业人员、留学回国人员等创业。加快创业服务平台的建设,扩大创业的群体效应。至2012年,基本形成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格局,使更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成功创业。
二、优化创业环境,强化扶持措施
(四)放宽市场准入。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外,其他前置审批一律取消。初始型创业企业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最低为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企业,非货币财产出 资比例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新增注册资本中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可以不受限制。一般性服务业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有明确规定外,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可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对采用连锁经营的服务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经营审批手续。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并经有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创业者可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可按照有关规定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允许能有效划分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制定促进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省级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以及返乡农民工创业的市场准入条件。
(五)改善行政管理。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擅自设定收费项目,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对干预创业企业正常经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进行严肃查处。
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创业培训、创业指导、企业登记、小额担保贷款“绿色通道”。创业企业年度检验除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和注册资本分期出资的有限公司外,只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年检报告书及前置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不再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审计报告书等资料。依法保护创业者的合法私有财产,对严重侵犯创业者或其所创办实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对创业者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政府部门要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
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要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强化政策扶持。全面落实有利于劳动者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资金补贴、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扶持劳动者创业。各设区市要从开拓市场、健全服务入手,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包括环境和公共设施建设、小区绿化、清洁卫生、文化娱乐、卫生保健、商贸服务等开发创业项目。以发展现代服务业为重点,发展劳动密集型、资源开发型、技术创新型、服务便利型等中小企业,提高中小企业创业带动就业能力。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打造知名品牌。积极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引导支持广大农民发展特色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和各种非农产业创业致富。鼓励支持各类经营型、管理型、科技型人才创办经济实体和社会中介组织。大力开展大学生创业、妇女创业与残疾人创业活动。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用于支持其自主创业。充分发挥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在回乡、进城投资创业中的主体地位,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在当地兴办二、三产业,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对农村劳动者创业登记涉及经营场所的,条件可予以适当放宽。
(七)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支持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加大对创业项目的投入。对于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有利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项目,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提供融资支持。鼓励和支持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创新农村贷款担保模式,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军队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以及在本地创业的农村劳动者,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经信用社区或村委会推荐的,可逐步取消反担保。具体政策由省财政厅、人行西安分行、省劳动保障厅共同制定,报省政府审定后执行。
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经专门机构评估认定后,可以作为质押担保向银行、投融资机构进行融资,银行、投融资机构应予以支持,促进专利技术、产品的转化实施。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鼓励利用外资和国内社会资本投资创业企业,各设区市要积极探索设立各种形式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和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
三、强化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能力
(八)加大培训力度。建立满足城乡各类劳动者创业的创业培训体系,扩大创业培训范围,将所有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纳入创业培训。加强普通高校的创业课程设置和师资配备,在我省部分普通高校开展创业培训试点工作,确定一批创业实训基地,为有创业愿望的大学生提供创业前实训。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参加创业培训的创业者,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补贴的一部分可用于创业实训和后续跟踪指导服务。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其按规定享受的职业培训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开支;对在普通高校开展创业培训试点工作的,从就业资金中给予适当的培训补贴。
(九)提高培训质量。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创业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和业绩考核,督促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从规范培训标准、提高师资水平、完善培训模式等方面入手,不断提高创业培训的质量。定期组织开展教师培训进修、研讨交流活动,加强师资力量的培养和配备,提高教育水平。采用案例剖析、知识讲座、企业家现身说法等多种方式,增强创业培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