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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14〕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财政局制定的《西安市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日

西安市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 国发〔2013〕2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3号)以及《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4〕5号),为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的使用及还贷风险的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为实施西安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所发放的贷款,包括资本金过桥贷款及中长期贷款。

第三条  贷款原则

(一)量力而行。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部门(企业)申报贷款额度时,既要考虑所承担的棚户区改造任务量,又要考虑自身的财力状况、债务风险程度,合理提出贷款需求。

(二)借偿一体。各区县(开发区)及市级部门(企业)确定的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要加强贷款资金管理,认真履行还款义务,建立还款保障机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

(三)分步推进。按照成熟一批、审批一批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政府直接实施的重点项目、条件成熟项目;稳步推进有综合实力的国有企业参与的政府主导项目及困难村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政府主导及困难村项目”)。

(四)专款专用。贷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贷款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棚户区是指我市纳入国家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

第五条  贷款资金使用范围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块的征地、新建回迁安置房、房屋征收(拆迁)以及建设小区必要的配套设施。

第六条  贷款主体。市政府确定西安城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发展”)作为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投融资平台公司,承担国开行贷款的统贷统还工作;项目实施主体承担贷款偿还的主体责任。

第七条  贷款品种、期限及利率。过桥贷款(可用作资本金)期限9年,中长期贷款期限15年,贷款利率为国开行向国家争取的专项贷款最优利率,资本金比率不低于20%,过桥贷款占资本金比率不超过50%。

第八条  担保方式。国开行贷款采用市政府和城投发展签订的《委托代建协议》项下应收账款质押,市政府安排的委托代建资金应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报市人大审批;城投发展与各区县(开发区)及市级部门(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并以《合作协议》项下权益进行质押,适当补充相应抵(质)押资产。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指导贷款申报、资金使用及偿还工作,对项目的风险防控负总责,确保项目风险可控、还款来源真实可靠。

第十条  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负责审核、汇总贷款项目,并报省住建厅列入国家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计划;确保项目申报资料合规、真实,督促项目按期完工,以保障还贷资金如期回笼。

第十一条  城投发展负责贷款的统贷统还、日常管理及监督,落实项目还款来源,归集用款单位还款资金,按时足额还款,并对项目贷款偿还负有直接责任;负责棚户区改造及相关配套设施的策划以及与相关单位的对接;制订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统贷统还工作程序,建立项目贷款风险控制制度;跟踪监督贷款资金的使用、偿还,确保专款专用,并定期编制报告,向相关部门报送。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协助城投发展建立还款机制,落实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部门(企业)财政还款责任;评审市本级项目;监管城投发展贷款的发放及偿还;负责对未按时还款资金的扣划。

第十三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相关配套设施的计划管理、组织和实施。

第十四条  市审计局按照审计管辖权将项目列入审计计划,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部门(企业)负责确定项目实施主体,负责项目的申报和初审;确保项目按投资计划和时间计划完成;按照委托代建协议确保项目实施主体的还款信用。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主体负责资本金筹措,与城投发展签订借款协议,申报资金需求计划,及时将还款资金归集至城投发展。

第十七条  各区县(开发区)金融办、棚改、财政、建设、审计等相关部门,参照市级部门职责落实责任。

第四章  区县(开发区)贷款项目申报及审批

第十八条  申请贷款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项目纳入国家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计划;

(二)符合贷款资金使用方向;

(三)项目已按规定程序完成相关部门的审批;

(四)贷款项目资本金、还贷资金来源落实。

第十九条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项目要求,结合本区域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和资金筹措情况,向市棚改办申报辖区内的项目贷款需求,由市棚改办审核汇总后报市金融办。

第二十条  由市金融办组织市发改委、市棚改办、市建委、市财政局、城投发展等相关部门对贷款项目进行初审汇总,确定全市融资项目及贷款额度,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建立由市金融办牵头,市发改委、市棚改办、市建委、市财政局、城投发展等部门参加的项目审核机制。贷款发放前要对具体项目的概算、投资构成、建审手续、贷款使用方案、还款资金来源、经济分析等情况进行进一步的审核。审核结果以会议纪要形式确认,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后,作为贷款发放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通过审核的项目,由各区县(开发区)按照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统贷统还工作程序,提供相应文件资料,签订财政还款承诺、委托代建、项目合作、用款、担保、质押等协议、合同后,由城投发展正式向国开行提出贷款申请。

第二十三条  已审定项目如需调整,需重新上报。

第五章  贷款资金使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主体要在贷款发放前,按比例将资本金划转至城投发展在国开行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