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及3个配套实施细则
青人社厅发〔2015〕80号
各市州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委、省直各机关、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省直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修订省内近年来出台的相关政策,制定了《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及《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笔试工作实施细则》、《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面试工作实施细则》、《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核聘用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各地区、各部门,请遵照执行。
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6月9日
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工作,提高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素质,根据《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由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的单位除外。
第三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确需以其他方式选拔任用人员外,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四条 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六条 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实行省、市(州)两级组织招聘机制。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对少数民族、服务基层项目毕业生、民族地区毕业生、退役士兵等可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给予适当政策倾斜。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政策加分等倾斜政策,由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规范。
第二章 招聘条件、程序及方式
第八条 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以及非招聘岗位职责必须的限制性条件。
第十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方案(或招聘计划);
(二)公布招聘信息;
(三)报名和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核;
(五)体检;
(六)考察;
(七)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
(八)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可采取考试聘用或考核聘用两种方式。
对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高层次或急需紧缺专业人才、高层次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和特殊岗位人员,可以采取考核聘用的方式。考核聘用的工作程序,可根据实际需求及用人单位申请,经省、市州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进行适当简化。其中,对按照省内相关政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研究生学历的人员,以及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人员,可以直接考核聘用。
其它人员的招聘原则上应采取考试聘用的方式。
第三章 招聘方案的制定与信息发布
第十二条 招聘方案应根据事业单位编制空缺、岗位设置和实际需要,由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制定,主要包括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人数、招聘时间、招聘方式、招聘程序、招聘工作机构等。
第十三条 省直属事业单位、省级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根据管理权限须报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
各市州、县、乡镇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根据管理权限由市州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报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在指定的信息平台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基本内容包括:
(一)招聘单位名称;
(二)招聘岗位及数额;
(三)招聘岗位所需专业及资格条件等;
(四)招聘方式,考试考核的时间、内容等;
(五)报名时间、方法;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四章 报名与考试、考核
第十五条 公开招聘报名一般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也可根据需要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当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认真审查,符合条件的人员方可进入考试考核环节。
第十七条 考试聘用、考核聘用的具体方法、内容根据招聘岗位的需求及特点确定。
考试聘用一般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也可采取笔试、面试、技能展示、实际操作等多种方法。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还可包括通用知识和能力。
考核聘用应根据岗位需求及特点确定科学适用的测评方式及内容。
第十八条 采取考试聘用方式的一般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经核准也可以由事业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自行组织。采取考核聘用方式的由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对通过考试、考核的应聘人员,根据其最终成绩,按照与招聘岗位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人员名单。
第二十条 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应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命题等考务服务。
第五章 体检与考察
第二十一条 体检须在具有体检资质的指定医院进行,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体检标准除行业、岗位有特殊要求的外,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对体检结果要求复查的应按招聘组织权限经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复查。
第二十二条 考察由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以考察应聘人员的德、能、勤、绩、廉为主要内容,并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二十三条 考察、体检不合格的人员不得聘用。空缺名额可在同一岗位其他应聘人员中按成绩依次递补,也可以作空缺处理。
第六章 聘 用
第二十四条 根据考试、考核成绩,经用人单位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五条 对拟聘人员的基本信息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办理聘用手续;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查处。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确定拟聘用人员后,应按照管理权限向省或市州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备案。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受聘人员及时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七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拟制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对在招聘工作中有违规行为的,由市州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违纪违规的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及相关负责人要依法依规倒查责任、终身追责;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对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 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 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 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 具有严重违反人事考试制度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国(境)外人员的,须报省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三十三条 公开招聘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四条 机关新进工勤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市州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笔试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笔试工作,根据《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考试聘用方式公开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 (以下简称“工作人员”),适用本实施细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除外。
第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笔试工作实行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以及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市州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分级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笔试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省直事业单位、省级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统一笔试工作由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经核准,事业单位自行组织招聘的笔试工作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市州及所属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笔试工作由市州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应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命题等考务服务。
第七条 笔试工作应当由组织实施部门负责人、考务机构负责人、纪检监察及保密部门有关人员共同指导、监督和管理。受委托的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具体负责笔试命题、制卷及阅卷等工作。
第三章 笔试内容和方法
第八条 笔试内容一般包括专业科目和公共科目,也可按照考用一致的原则,依据岗位特点作适当调整。
第九条 专业科目主要测试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公共科目主要测试与岗位职责相匹配的综合知识和基本素质。
第十条 笔试方式一般采取闭卷方式进行,也可根据行业、专业和岗位特点采取开卷方式。
第四章 命题制卷
第十一条 命题工作须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政治性、科学性、保密性原则。
第十二条 命题应当准确把握难易程度和区分度,确保试题的信度和效度。
第十三条 笔试试题一般应从题库中随机抽取;尚未建立题库的可在严格保密的前提下,抽调专家进行全封闭命制。
第十四条 命题、制卷、排版、印刷、装订、装袋、交接等全过程,应当主动邀请纪检监察、保密部门全程监督。
第十五条 考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保密规定,确保试卷安全。
第五章 阅卷和公布成绩
第十六条 阅卷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试卷标准(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阅卷,不得擅自更改标准(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如有异议,应交由考务机构负责人员集体研究处理。
第十七条 阅卷应当在指定地点采取集中封闭的方式进行。客观题一般采取机读阅卷,主观题可采取网上阅卷或手工阅卷,手工阅卷应专人阅专题,避免一人阅全卷。
第十八条 阅卷人员在阅卷过程中不得揭封、撬看应试人员姓名、考号等信息。凡发现有倒装、密封不严等问题的,应及时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九条 入闱的纪检人员负责对阅卷、登分、成绩合成、成绩打印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督。
第二十条 阅卷结束后,由考务机构按各科权重合成笔试总成绩(含政策加分),并向社会公布。笔试试卷保存期为考后半年。
第二十一条 笔试成绩公布后,应试人员对成绩有疑义的,可在成绩公布后5日内,凭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提出查看成绩申请。成绩查看只限于对本人试卷中人工阅卷部分有无漏评及计分、合分误差情况。
第六章 考务工作纪律
第二十二条 在笔试组织实施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应严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笔试相关信息。如有违反保密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笔试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参与笔试命题、阅卷及其它可能影响笔试公正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回避制度的规定进行回避。
第二十四条 考生在笔试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机关工勤岗位以考试方式公开招聘人员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面试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面试工作,根据《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考试聘用方式公开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适用本实施细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除外。
第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面试工作实行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以及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市州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分级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面试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省直事业单位、省级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面试工作由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教育、卫生等专业性较强的岗位的面试工作可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市州及所属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面试工作由市州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也可根据岗位及专业的特殊性,在加强指导监督的前提下,委托市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应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面试命题等考务服务。
第七条 面试工作应当由组织实施部门负责人、考务机构负责人、纪检监察及保密部门有关人员共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面试内容和方法
第八条 面试内容和方法,应根据行业、专业特点及岗位需求科学确定。面试主要测试考生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包括综合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专业知识、实际操作能力、品德及价值观等。
第九条 面试的方法可采取结构化面试或技能展示、现场答辩、实际操作等形式。对管理岗位应主要测试综合素质,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应主要测试专业技能(实际操作)或综合素质。
第四章 面试命题
第十条 面试命题应坚持政治性、科学性、保密性原则。面试命题应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与岗位职责相一致、与专业特点相关适度的原则。
第十一条 面试命题由受委托的考务部门或组织实施部门抽调相关领域的专家,在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全封闭命制。
第五章 面试考官
第十二条 面试考官人选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品行端正,公道正派,遵纪守法,严守秘密;
(二)具有与招聘岗位相关的知识、经验;
(三)具有较强的分析概括、判断能力与语言表达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人才测评能力。
第十三条 考官和工作人员组成。
(一)每个面试考场的考官一般由7或9人组成,其中设主考官1人。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织面试的,社会考官数量应占一定比例,社会考官一般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从考官库中选派。
(二)每个面试考场设监督员、计分员、计时员各1人,联络员2人。
第十四条 考官及工作人员职责。
主考官:主持本考场面试工作,培训其他考官并提出要求;掌握面试时间;向考生提问;对考生面试情况进行评分;告知考生面试成绩。
考官:对考生面试情况进行评分。
监督员:对面试过程及考官评分情况进行监督;核对计分统分;监督考生、考官及时签名。
计分员:发放、回收、验核评分表;计算汇总考官评分成绩。
计时员:负责计时。
引导员:维护候考室内外秩序;联络应试考生;完成主考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面试考官应在面试前参加集中培训,明确面试考官职责,熟悉面试程序和要求。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面试考官的培训,提高考官的工作能力水平。
第六章 面试程序
第十六条 参加面试人员一般根据笔试成绩高低,按招聘岗位1:3的比例确定。招聘公告(招聘方案)中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面试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在面试前对进入面试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认真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进入面试人员信息进行公示。在面试开始5个工作日前通知面试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