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丽科〔2017〕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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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丽水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引领示范和决策咨询作用,提高科技管理工作水平,我局研究制定了《丽水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7月24日
《丽水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丽水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工作,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结合丽水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开展科技评审、验收、论证和咨询等活动需要使用专家库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专家是指来源于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企业、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等组织并入选丽水市科技专家库的专家。
第四条 丽水市科学技术局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专家库的运维及日常管理工作由丽水市科技信息中心承担。
(一)专家库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专家库建设、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2.研究和决定专家库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3.组织专家征集、出库入库等。
(二)丽水市科技信息中心的主要职责:
1.负责专家出入库审核工作。
2.负责专家信息动态管理、系统维护和技术支持工作。
3.负责专家的抽取和候选专家联系等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专家出入库
第五条 专家入库基本条件:
(一)社会公信力高,工作责任心强,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政策、标准和法律法规。
(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累计5年以上。
(四)在时间和精力上能保证完成评估、咨询等工作。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院士、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若法定退休年龄大于65周岁的,则从其法定退休年龄。
(六)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六条 入库专家除满足第五条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以上学历。
2.作为负责人承担过省级及以上支持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课题)或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及以上科技奖励获得者。
3.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行业骨干企业、转制院所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及其联盟、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及科技类社会组织的创业导师等高级管理人员。
4.在市级以上审计事务所、会计事务所中主要从事科研经费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审计学会、会计学会等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国家级的专利代理人。
5.知识产权法、民商法等相关领域,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家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6.创业投资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拥有五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资本市场银行信贷以及保险等机构的中高级管理人员。
7.市级各学科专业带头人。
第七条 专家入库采取公开征集和共建共享协议入库两种方式。
(一)公开征集入库:
1.公开征集。丽水市科技局在丽水市科技信息网上公开征集专家。
2.入库申请。专家自愿在丽水市科技信息网的专家申报系统上填写《丽水市科技专家申请表》,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专家入库申请常年受理。
3.资格核实。丽水市科技信息中心定期核实申请专家入库的相关资料,经审核符合入库条件的,列入专家库管理,如有异议的,需告知专家本人。
(二)共建共享协议入库:
按双方专家库管理部门所签订的专家库共建共享协议的规定入库。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以出库:
(一)因超龄等个人原因不符合专家入库条件的。
(二)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三)在参加专家活动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
(四)接受邀请后无故缺席2次的。
(五)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六)触犯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七)未经同意,泄漏评估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八)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专家的。
已入库专家存在上述情形的,由丽水市科技信息中心核实相关情况,经丽水市科学技术局批准后予以出库,并同步更新专家库信息。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九条 专家库的使用分随机抽取和任期制专家组两种方式。
随机抽取专家是指由使用单位根据需要设置抽取专家条件、数量等,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专家一次抽取一次受聘。
任期制专家组是指由使用单位根据特定任务,从专家库中按一定的专家条件、数量选定专家,组成任期专家组。
第十条 专家抽取程序。
(一)设定条件。使用单位提出使用专家事由、抽取专家的要求,并填写《专家库使用申请表》。
(二)抽取专家。使用单位提交专家库使用申请后,由丽水市科技信息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