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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历史建筑修缮补助办法的通知【有效期5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历史建筑修缮补助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规〔2024〕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历史建筑修缮补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2月20日



广州市历史建筑修缮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非国有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保护积极性,促进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国有历史建筑的修缮补助。本办法所称的修缮补助是指由市财政安排预算资金,对非国有历史建筑维护性修缮和修缮工程进行补助。

  国有历史建筑的修缮资金由保护责任人按照相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列支。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筹指导全市历史建筑修缮补助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所在职责范围内,受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委托负责历史建筑修缮补助相关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历史建筑修缮补助的申请受理、审核与发放等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职责参与补助审核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林业园林等部门按照本办法,依各自职责做好非国有历史建筑修缮补助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申报、参与补助审核、协助开展政策宣传等工作。

  第四条  非国有历史建筑修缮补助类别分为维护性修缮补助和修缮工程补助。

  (一)维护性修缮补助是指对历史建筑进行日常清洁养护、防渗防潮防蛀、修补门窗、维护消防与防灾设施、维护结构构件等零星修缮行为进行补助。

  (二)修缮工程补助是指对历史建筑进行全面修缮或局部修缮,并依法申请办理规划、建设手续的工程项目进行补助。

  非国有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获得修缮补助后,承担修缮费用仍有困难的,可向市、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困难补助。

  各区可结合实际并参照本办法,安排区级财政预算资金对辖区内历史建筑修缮予以补助。

  第五条  非国有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可按照本办法要求申请修缮补助。

  对于出租使用的,可根据合同约定或者保护责任人书面确认,由承租人作为补助的申请主体;对于多产权的,可由保护责任人联合申请,并按照书面约定分配补助资金;对于两栋及以上独立产权建筑在保护名录中被公布为一处历史建筑的,可由单栋产权清晰的保护责任人单独申请,并按照面积比例向申请人发放补助资金;对于公私混合产权的,在国有产权保护责任人出具书面意见后,由非国有产权保护责任人按照面积比例申请补助。

  第六条  申请修缮补助的,保护责任人应按照技术规范、质量标准、修缮图则和修缮设计、施工方案等要求进行修缮,修缮后的历史建筑应整体符合保护规划的各项要求。

  申请修缮工程补助还需工程手续完备,已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取得施工许可证或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证明书。

  不符合上述情形或存在《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禁止行为的,保护责任人应及时进行整改,符合相关保护要求后方可申请补助。

  第七条  维护性修缮补助按照每年80元/平方米予以发放,最低不少于8000元/处,最高不超过4万元/处。修缮工程补助按照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钢结构1000元/平方米,木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1500元/平方米予以发放。修缮工程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处/次。

  补助核发面积以不动产登记载明的合法产权面积为准。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现状测绘,并以现状测绘面积为准,涉及违法建设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维护性修缮补助可每年申领一次,修缮工程补助每十年仅能申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