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桂国资发〔2006〕2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2017年11月28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监管企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已经自治区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监管企业,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自治区直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重要子企业是指企业实行母子公司管理体制,母公司投资超过其净资产10%以上的全资子企业或控股子企业,或投资虽不足母公司净资产的10%,但属从事主营业务、作为母公司核心的全资子企业或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对外投资、担保,国有产权转让,涉及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的重大生产经营行为、事件,涉及企业稳定的事件,企业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权(份)及分红情况,重要子企业主要负责人变动等。
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须报出资人核准备案的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重大事项分为核准事项和备案事项。核准事项须经自治区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自治区国资委对监管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企业重大事项采取事前备案核准,事中报告跟踪,事后评估奖惩的管理模式;在分类监管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备案制、核准制、问责制等风险防范机制,对监管企业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核或合理性审核。
合规性审核主要审核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是否符合国家、自治区国有经济布局与产业结构调整规划、是否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是否符合本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其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合规性审核的范围为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的备案事项及核准事项。
合理性审核即在合规性审核的基础上对监管企业重大事项进行可行性审核。合理性审核的范围为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的核准事项。
第五条 以下事项为核准事项:(一)监管企业章程的制定及修改;(二)监管企业制订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其实施办法;(三)监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变更主营业务(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转让核心技术和著名品牌情况;(四)监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重大投资项目;或超过年度投资计划中该项目预计投资额10%以上的投资;(五)监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重大财务管理事项,包括年度财务预算、年度财务决算、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大额不良资产核销等;(六)监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内部收入分配情况,包括年度工资总额方案、企业负责人和高管人员薪酬分配与考核方案;(七)监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发生分立、合并、重组、破产、解散及产权变更、增减资本、股份制改造情况;(八)监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产权转让、划转、评估及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情况;(九)监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上市、发行公司债券、向境外投资或拟从事股票、期货、证券等高风险业务;(十)监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对所投资企业外的企业提供担保,以及超出其持股比例对所参股企业提供担保;(十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因公因私出国(境);(十二)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在监管企业重要子企业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兼任职务;(十三)监管企业重要子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动情况;(十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