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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20〕1号



各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市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设施保护,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 号)《甘肃省电网建设与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电力设施的保护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防治结合、多方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统一领导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应对相关突发性事件,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

第五条 市工信局为本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国网嘉峪关供电公司及相关企业对本市辖区内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市属各部门、单位及企业在职能范围内履行电力设施保护职责,并对本单位、本企业区域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负责。

第七条 镇政府对镇域范围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负责,落实村级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及时预防农业生产、农村建设当中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对已经形成危害电力安全的行为进行化解处理。

第八条 在工程项目建设中,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对施工区域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负责,项目施工前应当书面征求供电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局在审批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土地利用项目用地时,应符合电力设施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