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若干措施的通知
(苏政办发〔2025〕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月11日
(本文有删减)
江苏省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高质量人口服务体系,有效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强化生育服务支持
(一)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全面落实失业女职工生育保险参保及生育津贴待遇政策,研究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纳入生育保险政策。落实分娩镇痛、辅助生殖技术和无创产前基因诊断服务纳入医保支付政策,优化产科类、儿科类医疗服务项目,做好医保和孕产妇保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衔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新生儿落户奖励机制。加大生育津贴保障力度,优化经办服务,推进实施生育津贴免申即享。
(二)完善生育休假制度。优化生育假期成本共担机制。严格落实产假、延长产假、男方护理假、哺乳假、育儿假等制度及相关待遇,加大监督力度,保障生育妇女休假合法权益。鼓励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执行更为灵活的生育休假安排。
(三)落实好生育补贴等制度。积极稳妥落实国家生育补贴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加大补贴力度,进一步减轻家庭养育负担。落实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等政策。
(四)优化生殖健康服务。继续深入实施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和出生缺陷防治能力提升计划,将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控制在较低水平。加强生育友好医院建设,增加高品质、普惠型产科床位设置,做优生育医疗保健服务,规范服务行为,持续提升群众生育服务体验。合理确定产科医疗服务价格并优先动态调整,在产科绩效分配、人才培养、职称评聘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开展青少年性与生殖健康促进行动,推进中学和高校普及青春健康教育,预防非意愿妊娠,实施女性生殖健康促进项目,加强早孕和流产关爱服务。
二、加强育幼服务体系建设
(五)强化妇女儿童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支持高水平妇幼保健院建设,加强省市两级妇幼保健院能力建设,到2025年,5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涉农区)全部建成妇幼保健院。加快健全儿童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按照每千名儿童2.5张充实儿科床位。各设区市选择实力较强的三级综合医院建设儿科院区,或根据需要建设1所三级儿童医院;常住人口超过100万的县(市、涉农区)建设1所二级儿童医院或在综合医院设置儿科病区,其他县(市、涉农区)在县级医院设置儿科门诊和病房;三级公立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应开设儿科病房;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城市社区医院应提供儿科服务。积极争创国家儿童区域医疗中心,支持一批省级产科、儿科临床重点专科建设。
(六)提高儿童医疗服务水平。加快建设儿童友好医院,加大健康儿童行动提升计划实施力度,0-6岁儿童健康管理率稳定在95%以上。扩大省级儿科专科联盟成员单位,多形式为成员单位提供人才和技术支持。完善儿科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合理保障儿科医务人员薪酬待遇,壮大儿科医师队伍。引导药品生产企业结合儿童临床用药需求,积极研发申报儿童药品、中药制剂,不断丰富儿童适用药品的品种、剂型和规格。提高儿童医疗保障水平,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儿童用药按程序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七)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以县(市、区)为单位科学规划托育服务体系,优化托育服务精准供给。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利用地方政府专项债等渠道资金,推动省、市、县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和公办托育服务网络建设,2025年底实现设区市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全覆盖,有条件的县(市、区)加快建设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着力增加公建托位供给,提高公建托位占比。各地要根据常住人口规模和实际需求,落实托育服务设施与新建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的要求,大力发展社区嵌入式托育,扎实推进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和完整社区建设试点,统筹社区各类资源,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公建民营等途径,建设一批社区嵌入式托育点。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现有场地或设施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促进家庭托育点规范发展。统筹配置育幼服务资源,支持幼儿园资源向下延伸,为2-3岁幼儿提供托育服务。
(八)完善普惠托育支持政策。扎实推进中央财政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制定普惠托育服务价格政策,明确公办托育服务机构、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及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等收费管理要求。建立普惠托育机构运营补助制度,基于实际入托人数给予财政补贴,参照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分档比例划分支出责任。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按入托人数享受同等运营补助。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对普惠托育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全面落实托育机构水电气热价格扶持政策、托育服务税费优惠等政策。
(九)提升托育服务质量。加强医育结合,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托育机构普遍开展签约,提供婴幼儿健康管理等服务。制定托育行业人才培养计划,推动我省高校开设托育服务相关专业,加强托育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依法逐步实行托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探索建立托育服务专业技术职称体系。开展托育领域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培育壮大职业化、专业化队伍,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加强托育机构服务管理、人员资质、卫生保健等方面常态化综合监管,优化数字化服务,促进托育机构规范化、多元化、品牌化发展,满足群众多层次托育需求。
(十)促进儿童发展和保护。完善健康科普专家库和资源库,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发挥群团组织、专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公益慈善组织、基层社区等积极作用,普及科学育儿知识和技能。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专家咨询等方式,开展家庭养育指导,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广泛开展儿童关爱服务,创设安全环境,加强心理健康服务,改善婴幼儿营养状况,促进儿童早期发展。发展儿童福利事业,做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提高保障水平。
三、强化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
(十一)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供给。优化区域教育资源配置,建立同人口变化相协调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