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川农规〔2024〕7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
现将《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2月27日
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确保高标准农田建设质效,切实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农建发〔2021〕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巩固和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51号)、《
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川农规〔2023〕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是指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综合评价的活动,包括阶段性验收、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三条 项目验收工作按照分级负责、规范有序,坚持标准、严格条件,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明纪律、清正廉洁的要求组织开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使用中央、省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造提升、灾毁修复等项目。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检查指导、监督评价本辖区范围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工作。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开展阶段性验收;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初步验收;市(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不同阶段的验收主体分别对各自验收结果负责。市、县应在项目完工后半年内组织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开展竣工验收监督抽查。
第六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项目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等政策制度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年度实施计划批复、批复的年度实施方案(含设计图)及批复的变更调整方案(含变更设计图)等资料;
(三)项目建设合同、资金下达拨付等文件资料;
(四)技术标准、规范等技术文件;
(五)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
第七条 农业农村厅根据项目建设的政策制度要求,制定年度项目验收工作方案,细化验收内容,明确评价标准,验收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
第八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成立验收组,组织开展初步验收工作;市(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成立验收组,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验收组人员为5人或5人以上单数,设组长1名。
验收组应对验收结果提出明确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组成员签字同意。验收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有保留意见的,应将保留意见在验收报告中明确记载并签字。
有条件的地方,初步验收、竣工验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验收完成后,受托方将验收结果报告委托方,委托方对验收结果确认后出具项目验收意见。
第九条 验收组应严肃工作纪律,严禁以权谋私、弄虚作假,验收组成员与验收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条 施工单位、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等不同阶段的验收对象,以及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应积极配合验收工作,及时组织提供有关文件、资料、数据、图件等,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规范性负责。
第十一条 验收中发现存在问题的,由验收主体下达整改通知,验收对象要及时组织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到位。问题整改完成后,由验收对象报验收主体核查,确保整改到位。验收不合格的,整改完成后按程序重新验收。
第三章 阶段性验收
第十二条 阶段性验收贯穿施工整个过程,应对隐蔽工程、单项工程逐个验收,验收内容包括隐蔽工程、单项工程完成的工程量和建成的数量、质量。
第十三条 阶段性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隐蔽工程、单项工程已按实施方案、施工图、设计变更完成建设;
(二)隐蔽工程、单项工程质量已经监理单位评定合格。
第十四条 阶段性验收时应组织提供以下验收资料:
(一)实施方案、施工图、设计变更、施工合同;
(二)工程量清单;
(三)原材料、中间产品、培肥物资等出厂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质量自检证明;
(四)设备采购凭证、规格型号、技术文件、出厂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
(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
(六)施工日志、监理日志和月报等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每个隐蔽工程、单项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及时组织监理、设计等单位开展阶段性验收,同时应邀请项目乡镇、项目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群众等受益主体代表参加。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等共同对验收结果签字确认,受益主体代表现场见证并签到。除隐蔽工程外,同类单项工程阶段性验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并开展。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采用举牌验收的方式测量收方、质量判定。对照隐蔽工程、单项工程设计,检查工程各项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工程质量是否全部合格,单项工程还要检查设施设备是否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阶段性验收完成后,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形成以下阶段性验收成果:
(一)阶段性验收工作资料(含影像资料)、问题整改有关资料;
(二)单项工程量清单和阶段性验收意见。
第四章 初步验收
第十八条 初步验收内容包括建成面积、工程数量和质量、资金使用、投资完成、项目管理、项目效益等情况。
第十九条 申请初步验收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变更文件的建设内容全部完成;
(二)隐蔽工程、单项工程验收均合格;
(三)工程设施、设备及配套设施能正常使用、运行,并达到设计目标;
(四)有关资料已分类立卷归档。
第二十条 初步验收时,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组织提供以下资料:
(一)初步验收申请;
(二)阶段性验收成果;
(三)项目招投标有关材料,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变更资料,施工、监理有关资料(含影像资料),项目工程质量监理、检验有关资料等项目管理资料;
(四)资金管理资料;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向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初步验收申请。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收到申请后,及时组织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开展初步验收,对项目所有建设内容进行全面检查验收。验收组形成全体成员签字的初步验收报告后,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出具初步验收意见。
第二十二条 验收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测试运行、入户调查、交流座谈等方式开展初步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初步验收完成后,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形成以下初步验收成果:
(一)初步验收工作资料(含影像资料);
(二)初步验收任务完成清单、培肥物资施用清单、投资完成清单、效益完成清单,以及发现问题清单;
(三)初步验收意见。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竣工验收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工程数量和质量、资金到位和使用、项目管理、管护利用、项目效益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变更文件要求完成各项工程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完成项目竣工图绘制;
(二)项目工程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正常运行,并达到设计目标;
(三)已完成项目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机构或当地审计机关审计,具有相应的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