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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转发《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将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的通知【有效期5年】

自贡市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转发《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将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自医保发〔2024〕26号



各区、县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
        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将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川医保规〔2024〕9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以下简称“两类”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可以选择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0.9%。选择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保险关系应与职工基本医保关系保持一致,由个人在缴纳职工基本医保费时同步缴纳生育保险费。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当年待遇期满后方可转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可按年或按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按年缴费的,应于每年一季度缴纳当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
        二、“两类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政策与单位参保职工保持一致,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生育津贴的支付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以分娩或终止妊娠时的参保身份确定,与产假期间的工资不重复享受。
        三、其他。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各区、县局要切实加强工作领导,确保工作有效落实。执行期间如遇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