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工作的通知
2012-10-26舟建委〔2012〕21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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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住建局,各勘察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住建厅《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工作的通知》(建设发〔2012〕16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实行第三方见证制度。第三方见证单位应通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二、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单位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见证人员不少于10人。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勘察经历的注册岩土工程师,或具有15年以上从事建筑工程相关经历并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过渡期内未取得外业见证岗位证书的见证人员应具备勘察相关专业学历,具有2年以上从事工程勘察等工程建设工作的经验,并通过市住建委认定。
三、建设单位应委托通过市住建委备案的第三方见证单位对工程勘察外业进行见证,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见证费用。见证费用标准可参照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工程勘察专业委员会制定的《建设工程勘察外业见证费用标准》执行。
四、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实行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