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宿建发〔2024〕55号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委员会办公室,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委员会办公室,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纪服务行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
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 建房〔2016〕168号)、《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号)和《
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等相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从业主体管理
(一)严格落实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所在地市、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信息变化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
通过互联网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机构,应当到机构所在地的省级通信主管部门办理网站备案,并到服务覆盖地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网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定期交换房地产经纪机构基本信息和备案信息。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依法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
(二)全面推行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制。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在提供经纪服务时应当佩戴实名登记卡,接受社会监督。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从业人员实名登记情况应当在中介门店予以公示。
二、规范经纪服务内容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的经纪服务由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组成。基本服务是房地产经纪机构为促成房屋交易提供的一揽子必要服务,包括提供房源客源信息、带客户看房、签订房屋买卖(租赁)合同、房源核验、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等。延伸服务是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交易当事人委托提供的代办贷款等额外服务。
(二)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中的每项服务可以单独提供,但必须由交易当事人委托经纪机构,双方签订单项服务合同,不得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强行“捆绑服务”。
(三)经纪机构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不得发布不具备销售条件的商品房信息,不得隐瞒房屋抵押、查封、居住权登记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
三、规范服务收费行为
(一)严格实行明码标价。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网站、客户端等场所或渠道,公示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服务项目、内容、标准,业务流程,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交易资金监管方式,投诉和举报电话,不得混合标价或者捆绑收费。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合理收取佣金及代办服务费用,不得利用房源、客源、人力资源、信息等优势违规收取除佣金及代办服务费以外的房屋交易资金、定金类款项、物业保证金、预付款等任何费用。经纪机构在收取费用前应向交易当事人出具收费清单,列出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要提示和引导交易双方选择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将购房款存入由相关部门开设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严禁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新建商品房时,必须严格执行“一房一价”和“价格备案”制度,不得向购房人收取除购房款以外的其他任何形式的服务费用;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相关费用。
四、规范签订交易合同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方便交易当事人了解和使用,应当严格按照《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正确签订交易服务合同。
(一)经纪服务合同内容应当符合《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合同应当加盖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另行分别签订合同,不得将经纪服务合同、买卖合同等合同内容混签。
(三)严格落实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各存量房买卖当事人、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办理纳税、不动产登记、购房贷款、住房公积金等相关业务时,应当提供经网签备案的合同。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得诱导、唆使、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低报成交价格;不得帮助或者唆使交易当事人伪造虚假证明,骗取税收优惠。
五、严厉查处经纪机构不公平竞争行为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收取经纪服务费用,严禁操纵经纪服务收费行为;房地产互联网平台不得强制要求加入平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实行统一的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干预房地产经纪机构自主决定收费标准;不得利用自身的人力、财力等地位优势扰乱存量房销售市场。
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一)市、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向房屋产权人、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房源核验服务,发放房源核验二维码,并实时更新产权状况。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查看委托出售、租赁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等资料,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房源核验。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要加强其互联网账号管理,遵守国家互联网账号使用规定,严禁未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