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8﹞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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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已于近期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办法》(宁政发〔2017〕91号),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项目节能审查管理权限
市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和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由市发改委负责;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和核准的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由市工信局负责。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节能报告由县区发改部门报市发改委初审后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核,再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本数)的政府投资项目和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及农业、服务业社会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由县区发改部门初审后报市发改委审核,再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备案的工业企业投资项目和核准的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由县区工信部门初审后报市工信局审核,再上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查。
(三)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含本数)、5000吨标准煤以下或年电力消费量达到500万千瓦时(含本数)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及农业、服务业社会投资项目,项目节能报告由市发改委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含本数)、5000吨标准煤以下或年电力消费量达到500万千瓦时(含本数)以上的备案工业企业投资项目和核准的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节能报告由市工信局审查。
二、规范固定资产投资节能报告编制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含本数)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行编制或委托其他机构编制节能报告。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对能源消费情况、节能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