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宁市国资委现行有效监管文件目录(截止2019年底)》规定,继续有效
各直管企业: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11月7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
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总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总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授权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总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企业应当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岗位,建立健全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第五条 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熟悉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四)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或者法律职业资格或者
律师资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曾担任企业总法律顾问或分管法务工作的领导;
2.曾在企业担任法律工作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
3.具有代理企业诉讼和非诉讼业务经验、担任过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的;
4.在高等院校或有关研究机构从事法律研究或者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企业总法律顾问可以由企业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企业市场化公开选聘产生。市场化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职级薪酬由企业董事会确定,纳入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并在企业工资总额中单列。
第七条 企业总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
第八条 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任职实行备案制度。企业正式聘任前需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九条 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指导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参与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的制定,提出法律意见;
(三)对企业重要经营决策、规章制度、合同进行法律审核;
(四)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和解及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法律意见;
(五)组织开展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外聘
律师管理、法制宣传教育培训、法律咨询;
(六)组织处理诉讼、仲裁案件等;
(七)所在企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企业总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三)与聘任企业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企业总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在其他单位或者经济组织兼职;
(四)不得以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活动;
(五)企业总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六)与聘任企业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