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宁政办发〔2015〕16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履行职责,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一)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宁东管委会要依法加快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要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的通知》(宁党发〔2015〕16号)要求,全面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其中,各级党(工)委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并履行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年度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体制机制、队伍建设、宣传培训、管理考核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党委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宁东管委会要切实承担起本辖区内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或者委托分管负责人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深入基层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调研、检查,对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亲自过问、亲自督办。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要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中长期发展规划。将亿元地区生产总值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体系,纳入效能目标管理重点考核指标体系和经济发展统计监测快报。
(三)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级安监部门要履行综合监管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人民政府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0号),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委员会,行政一把手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领导班子成员实行“一岗双责”,确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履职机构,按年度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要加强对有关行业领域的监督管理,形成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宁东管委会要按照《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监管职能部门的职责进行细化分解,全面落实监管责任。
(四)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强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督促企业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隐患自查自报自改系统。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五个全覆盖”,即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必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同时担责;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必须由总经理或董事长担任;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必须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做到一岗双责;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必须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向社会公示;企业内部必须有专门的安全生产机构和专业人员。切实做到领导责任、人员培训、制度规章、资金投入、检查整改和应急处置“六个到位”。实现安全管理分级化、排查项目清单化、隐患查治常态化、制度规程规范化、现场管理可视化、培训教育经常化的“六化”目标。
(五)严格事故调查处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分级落实事故的调查权限。进一步完善安监、公安、工会、监察和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共同参与的联合调查机制,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授权或委托安监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必要时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组织事故调查。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严格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的要求进行调查处理。对事故多发地区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本应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提级调查。建立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对典型的生产安全事故,可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挂牌督办、审核把关。建立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所有事故都要在规定时限内结案,依法及时向社会全文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同时,由负责查处事故的地方人民政府在事故结案1年后及时组织开展评估,评估情况报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各级人民政府在事故调查结束后,要按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二、严格依法行政,大力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
(六)建立权力和责任清单。按照简政放权和“能减即减、应减必减、能放必放、重心下移”的要求,进一步取消或下放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把明确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到位。行政审批项目一律进入政务大厅,实行“一站式”服务,提高审批效能。各级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权力和责任清单,以清单方式明确每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权和责任,制定工作流程图,并通过政府网站和政府公告等载体,及时向社会公开,切实做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不缺位、不越位。严格遵循行政许可种类、条件和程序法定的原则,禁止以备案方式增设行政许可项目,禁止通过口头告知、现场核查、前置审查等形式增加许可环节。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事中和事后监管办法,提高政府安全生产监管服务水平。
(七)强化执法计划导向。各级安监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科学编制年度执法计划,并根据执法计划要求编制具体的现场检查方案,进一步明确检查的区域、内容、重点以及方式。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严格监管执法,推进执法计划的制度化、规范化。要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制度,对同类事项进行综合执法,降低执法成本,提高监管效能。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对企业作出重大安全生产执法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要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
(八)规范监管执法行为。进一步依法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执法听证制度,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强化行政处罚过程控制,严格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健全执法日常管理、行政处罚、举报投诉、事故查处等各类文书档案,分类保管,并严格履行档案的移交、登记、借阅、保管和销毁等手续。结合我区实际,依法依规细化明确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供电、停止供水、停止供气、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以及查封、扣押、取缔和上限处罚等执法决定的具体情形、时限、执行责任和落实措施。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执法行为审议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机制。
(九)实现执法闭环管理。优化细化执法工作流程,落实执法责任制,实行“闭环执法检查”,消除安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应规范制作执法文书,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检查人员签名后存档,不得以口头指令或者文件替代执法文书,做到“有查必留痕”。要将企业隐患自查自报自改纳入执法计划,作为安全监管和执法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不认真整改隐患的企业,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创新执法方式,着力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制
(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健全完善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积极推动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订修订工作,2015年年底完成《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出台《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机场保护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加快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隐患排查治理、行业安全准入、职业健康监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有关法规、规章的研究论证和制订修订工作。及时完善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建立健全联席会议、联合执法、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和隐患举报等机制,推进全区安全生产法制保障体系建设。
(十一)加强源头监管和治理。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宁东管委会要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实现同步协调发展。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有关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环节的安全把关,从严控制高危行业和高危项目安全准入,严禁将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作为招商引资项目引进,防止从源头上产生隐患。建立岗位安全知识、职业病危害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制度,全面推行教考分离,对发生事故的要依法倒查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制度落实情况。督促企业加强生产经营场所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防止职业病发生。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逐步建立与安监部门、企业联网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实行企业自查自报自改与政府监督检查并网衔接,并建立健全线下配套监管制度,实现分级分类、互联互通、闭环管理。
(十二)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宁东管委会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从经济政策、社会荣誉、监管措施等方面,进一步制定有利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激励约束政策措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健全完善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程序、考评机制,严格掌握评定标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当地人民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十三)改进监督检查方式。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完善“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查暗访安全检查制度,制定事故隐患分类和分级挂牌督办标准,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建立安全生产技术抽检长效机制,推行行政执法、技术抽检、专家会诊“三位一体”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机制,切实提高执法检查的实效性。推行安全生产网格化动态监管机制,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覆盖到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乡村、社区。
(十四)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诚信约束机制。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宁东管委会要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并纳入国家和地方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要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授予荣誉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宁东管委会要于2016年年底前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确保2018年年底前实现与全国联网,并面向社会公开查询。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联动,依法对失信企业进行惩戒约束。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