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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5年】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人社规〔2024〕4号



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财政金融局,成都东部新区党群工作部、财政金融局,成都高新区社治保障局、财政金融局,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就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就业见习工作,现将《成都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5日


成都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就业见习管理工作,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根据《四川省就业创业促进条例》《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等规定,结合成都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指组织有见习意愿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岁至24岁登记失业青年到经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进行岗位实践锻炼的就业准备活动,是帮助青年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的一项公共就业服务活动。

第三条 就业见习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匹配、双向选择”,市级部门主要负责全市就业见习工作指导与监督,区(市)县部门负责具体就业见习工作组织实施和具体监督管理。

市人社局负责就业见习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政策制定、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监督检查、评比遴选等综合工作。

市、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就业见习补贴所需资金,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市就业局承担就业见习工作的信息化统筹建设、统计分析、监督指导等工作。

区(市)县人社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就业见习的日常管理、基地认定、业务指导、见习对接、举报投诉处理等工作。

第四条 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就业管理信息系统)是全市就业见习工作统一经办平台。就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岗位、就业见习人员、就业见习补贴申领等事项均通过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就业见习基地认定与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指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经区(市)县人社部门认定,主动提供管理、技术、科研等类别就业见习岗位,符合开展就业见习工作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

第六条 用人单位申请认定成都市见习基地,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成都市注册成立满3年,本市参保职工人数10人及以上,有规范的见习场所和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场地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具备留用就业见习人员(以下简称见习人员)的条件;

(二)每个自然年度可至少提供5个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线下全日制就业见习岗位,提供的见习岗位符合青年群体就业能力提升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要求;管理规范、运行良好、社会责任感强,无拖欠工资、社保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

(三)有系统完善的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带教制度和评估制度,有较强的带教师资力量。配备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的职工作为带教人员全程带教,每名带教人员同时带教见习人员不超过3人。

第七条 用人单位申请认定见习基地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成都市就业见习基地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

(三)经营场所房产证明;

(四)《就业见习带教人员信息登记表》;

(五)青年就业见习管理方案(加盖单位鲜章)。

用人单位属于分公司的,需提供总公司授权该分公司申请认定见习基地的授权委托书。在同一区(市)县有多个分支机构(分公司)的,可由总公司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负责该区(市)县所有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见习人员招募和补贴申报工作,需提供注明分支机构(分公司)的组织架构图(加盖总公司单位鲜章)。

第八条 用人单位申请认定见习基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认定。向生产经营所在地区(市)县人社部门提交申请资料。

(二)审核公示。区(市)县人社部门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单位的资料审核、实地评估,将拟认定的见习基地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认定为“成都市就业见习基地”。区(市)县人社部门将认定的见习基地信息录入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并同步上传见习基地的相关认定文件资料。区(市)县人社部门应及时更新和公布已认定的见习基地名单。

第九条 区(市)县人社部门结合日常记录对见习基地进行年度综合评估。经年度综合评估不合格的见习基地,应按区(市)县人社部门意见进行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区(市)县人社部门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

第十条 见习基地招募见习人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见习基地提供的见习岗位应明确需要的专业和技能要求、计划见习周期、是否有留用计划等信息;每个自然年度提供见习岗位数量不得超过本单位平均参加社会保险员工人数;

(二)见习基地将见习岗位信息报送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由当地人社部门发布到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上办事大厅、“四川e就业”微信服务号及当地人社部门提供的供需对接平台;

(三)见习基地通过线上线下招募见习人员,明确相应管理部门与专人负责见习人员管理工作,根据本办法第十九条与达成意向的人员签订见习协议,及时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或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待见习人员保险生效后方可组织上岗见习;

(四)见习基地通过自身专户银行向见习人员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

第十一条 见习基地的相关信息和银行专户信息发生变化的,需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通过变更信息生效。

第十二条 见习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社部门责令整改:

(一)未经见习人员同意安排加班,或安排见习人员从事存在安全隐患、有毒有害情形的工作;

(二)要求见习人员支付培训费、服装费、差旅费、咨询费及押金等各种名义的费用;

(三)提供的就业见习岗位为线上或成都市外办公等类型;

(四)因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情形被见习人员投诉举报并经人社部门调查核实;

(五)擅自变更见习人员的岗位;

(六)年度评估不合格;

(七)拒不接受审计、监察、人社等有关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八)超过一个自然年度未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提供就业见习岗位;

(九)连续两个自然年度内未组织开展见习活动;

(十)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十三条 见习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社部门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

(一)组织见习人员从事违法活动;

(二)弄虚作假、虚报骗取就业见习补贴;

(三)以劳务派遣、外借或服务外包等方式安排见习人员到其他用人单位参加就业见习;

(四)未履行带教安全管理职责或因管理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见习人员人身安全;

(五)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相关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情形,且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改正;

(七)连续三个自然年度未留用见习人员的。

第十四条 取消见习基地资格,由区(市)县人社部门发文通知见习基地。见习基地收到人社部门制发的取消见习基地资格通知文件之日起,应当立即停止开展就业见习工作。区(市)县人社部门应将被取消资格的见习基地名单向社会公示不少于30日,并在取消见习基地资格后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录入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并同步上传取消见习基地资格的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对因第十三条情形取消见习基地资格的用人单位,区(市)县人社部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见习基地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 区(市)县人社部门积极培育提供岗位质量好、吸纳见习人员多、留用就业率高的见习基地,在上级人社部门组织见习示范基地评选时从中择优推荐。

第三章 见习人员服务与管理

第十七条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16岁至24岁登记失业青年持就业创业证向区(市)县人社部门、就业见习基地申请参加就业见习。区(市)县人社部门将申请人的个人基本信息、学历层次、技术技能水平、求职意愿等情况信息录入就业管理信息系统,方便后续提供针对性见习服务。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见习人员,可登陆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上办事大厅、“四川e就业”微信服务号等平台设立的网上见习专区,与意向的见习基地联系提交《成都市就业见习申请表》,或登陆区(市)县人社部门提供的供需对接平台联系意向的见习基地提交《成都市就业见习申请表》,也可线下直接向意向的见习基地提交《成都市就业见习申请表》。区(市)县人社部门对就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的有意愿参加见习人员提供见习岗位推送等服务。

第十九条 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达成意向后,双方应签订《成都市就业见习协议书》,明确见习计划安排、见习期限、岗位职责、见习待遇、双方权利义务、解除终止协议条件等内容。见习基地应在签订或解除《成都市就业见习协议书》后10个工作日内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当地人社部门将相关信息录入就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基地可提前解除见习协议:

(一)无故连续缺勤3天或累计缺勤7天及以上的;

(二)已实现就业或创业的;

(三)其他应当终止见习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见习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人员可向当地人社部门举报投诉或提前解除见习协议:

(一)未按时足额支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

(二)以培训费、服装费等名义向见习人员收取费用;

(三)未按照见习协议提供见习岗位或见习条件;

(四)安排见习人员从事有毒有害或有安全隐患工作,危及见习人员人身安全;

(五)以劳务派遣、外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