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备案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作物品种选育择优补助办法》的通知【2024年修订版】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备案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作物品种选育择优补助办法》的通知【2024年修订版】

(宁农规发〔2018〕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管理办法(修改稿)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2025年7月15日规定, 1.将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本区统一品种试验由宁夏种子工作站组织实施;联合体品种试验由联合体牵头单位组织实施;其他自有品种自行开展品种试验由申请者组织实施;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自行开展品种试验由申请企业组织实施。试验组织者即为试验主持单位。除本区统一试验外其他各类试验应当在播种前30日内将试验实施方案报宁夏种子工作站审核后方可开展,并进行统一管理。”修改为:“本区统一品种试验由宁夏种子工作站组织实施;联合体品种试验由联合体牵头单位组织实施;其他自有品种自行开展品种试验由申请者组织实施;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自行开展品种试验由申请企业组织实施。试验组织者即为试验主持单位。联合体和其他自有品种自行开展品种试验的实施方案应当在播种前30日内报省级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符合条件的纳入省级品种试验统一管理;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自行开展品种试验实施方案应当在播种前30日内报省级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备案。”

2.将第三章 品种试验 第十二条“DUS测试由申请者根据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委托农业农村部授权的同一类型生态区DUS测试机构开展。”修改为:“DUS测试由申请者根据品种适宜种植区域自主或委托农业农村部授权的同一类型生态区DUS测试机构开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管理,规范品种试验工作,科学、公正、及时为品种审定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小麦、水稻、玉米、大豆4种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试验管理。
第三条 品种试验包括区域试验、生产试验、DUS测试,分为本区统一品种试验、自有品种自行开展品种试验、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自行开展品种试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本区统一品种试验由宁夏种子工作站组织实施;联合体品种试验由联合体牵头单位组织实施;其他自有品种自行开展品种试验由申请者组织实施;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自行开展品种试验由申请企业组织实施。试验组织者即为试验主持单位。联合体和其他自有品种自行开展品种试验的实施方案应当在播种前30日内报省级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符合条件的纳入省级品种试验统一管理;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自行开展品种试验实施方案应当在播种前30日内报省级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备案
第五条 宁夏种子工作站工作职责:
(一)制定本区品种试验的总体布局和试验设计,组织品种试验申报和实施;
(二)安排本区统一品种试验经费,征集参试品种,制定本区统一试验实施方案、操作规程及标准,审核其它渠道品种试验实施方案;
(三)组织专家进行田间考评、培训,形成考评报告;
(四)组织召开品种试验工作总结、培训会议;
(五)对所有品种试验实施指导和监督,负责处理品种试验日常有关工作。
第六条 各市、县(区)种子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品种试验监督管理。
第七条 自有品种自行开展品种试验和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自行开展品种试验主持单位工作职责:
(一)制定品种试验实施方案及操作规程;
(二)组织品种试验考察,形成考察报告;
(三)对试验承担单位实施指导和监督;
(四)组织召开品种试验总结会议,形成年度试验总结报告。
第八条 试验承担单位工作职责:
(一)严格按照试验实施方案开展品种试验;
(二)接受试验主持单位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公正、准确、客观鉴定参试品种,按时完成年度试验总结报告;
(四)对品种试验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九条 试验汇总人员工作职责:
(一)试验结果由宁夏种子工作站委托具有品种试验相关工作经验且能胜任汇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汇总,按时完成试验总结,对参试品种(组合)提出初步评价意见;
(二)协助宁夏种子工作站组织召开区试年会及试验考察,审核统一品种试验实施方案,提出修改意见;
(三)协助处理与品种试验有关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品种试验
第十条 区域试验应当对品种丰产性、稳定性、适应性、抗逆性等进行鉴定。每一个品种的区域试验时间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田间试验设计采用随机区组或间比法排列,同一生态类型区试验点不少于5个。
第十一条 生产试验在区域试验完成后,在同一生态类型区,按照当地主要生产方式,在接近大田生产条件下对品种的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等进一步验证。
对进入区域试验或生产试验的品种进行品质分析、抗逆性鉴定、DNA指纹检测、转基因检测、DUS测试等。
每一个品种的生产试验点数量不少于区域试验点,每一个品种在一个试验点的种植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不大于3000平方米,试验时间不少于一个生产周期。
区域试验第一个生产周期综合性状突出的品种,生产试验可与第二个生产周期试验同步进行。
第十二条 DUS测试由申请者根据品种适宜种植区域自主或委托农业农村部授权的同一类型生态区DUS测试机构开展
第十三条 抗逆性鉴定由宁夏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指定的鉴定机构承担,品质检测、DNA指纹检测、转基因检测由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品种试验、测试、鉴定承担单位与个人应当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宁夏种子工作站负责收集、分发本区统一品种试验用种,其他渠道品种试验由试验主持单位负责试验用种的收集和分发,试验承担单位收到试验种子后严格按照试验实施方案开展品种试验工作。
第十五条 宁夏种子工作站组织宁夏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及相关专家定期开展品种试验考察,检查试验质量,鉴评品种田间表现,记录有严重缺陷的品种,形成考察报告,将考察报告纳入当年的试验总结。
第十六条 品种试验主持单位应当在每个生产周期结束后召开品种试验总结会议,根据试验汇总结果、试验考察情况,确定品种是否终止试验、继续试验、提交审定。
第四章 试验要求
第十七条 参试品种:
(一)已在我区完成同一生态类型区2个生产周期以上、多点的品种比较试验,每年试验不少于5个点;
(二)联合体开展试验的品种和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自行开展试验的品种,不能参加本区相应区组的统一品种试验;
(三)符合《种子法》第十九条同一适宜生态区引种备案的品种不再参加本区相应区组的统一品种试验;
(四)自有品种属于特殊用途的,须自行开展品种试验。特殊用途品种的范围、试验要求由本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确定。
第十八条 申请者:
(一)新申请参试的品种,申请者应在每年的二月份之前提交《参试申请表》和品种真实性承诺书;
(二)应按试验实施方案要求及时、足量的提供试验用种,并送交指定单位,未按要求供种的,将取消品种试验资格。种子质量应达到国家种子质量标准,供种时应注明参试单位、品种名称、参试组别等。
(三)品种试验采取封闭运行管理,未经试验主持单位同意不得到相关试验点参观。
第十九条 试验承担单位:
(一)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够代表当地生产水平、地力中等以上、排灌条件良好、稳定的试验用地,试验必需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品种试验相关工作经历的试验技术人员,并定期接受相关技术培训;
(二)应严格按照试验实施方案执行,不得擅自更改试验内容、增减参试品种。科学、准确、及时地做好田间调查、记载、测产、考种和总结工作,建立完善的品种试验档案;
(三)因自然灾害或人为因素造成品种试验不能正常进行的,应在7日内向试验主持单位提交书面报告和相关图片资料等;
(四)田间病害出现一票否决或倒伏倒折情况严重等特殊情况时,应及时采集第一现场图文、视频等资料并上报试验主持单位,试验主持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第一时间开展现场鉴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试验主持单位、各市县(区)种子管理部门、试验承担单位工作人员和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应当忠于职守,公正廉洁,依法履行职责,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乱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申请者在申请品种试验过程中有造假、欺骗等不正当行为的,三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联合体成员单位弄虚作假的,终止联合体品种试验审定程序;弄虚作假成员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品种审定,不得再参加联合体试验;其他成员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三年内不得参加其他联合体试验。
第二十二条 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自行开展品种试验和申请审定有造假行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品种测试、试验、鉴定机构伪造试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按照《种子法》第七十二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品种试验、鉴定等机构及工作人员对在品种试验过程中获知的申请者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提供参试种子或者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将参试种子用于品种试验目的以外的其它用途,不得对外提供品种试验结果。
第二十五条 对不按照试验实施方案执行、擅自更改试验内容、增减试验品种、田间管理不到位、不及时报送年度试验总结的试验承担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试验承担单位应做到试验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宁夏种子工作站对参加统一试验汇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费补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3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
备案管理办法
(修改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主要农作物品种同一生态区引种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与我区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通过省级审定且未撤销审定的水稻、玉米、小麦、大豆四类主要农作物品种应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宁夏回族自治区种子工作站)负责引种备案日常工作。
第四条 省级审定品种同一适宜生态区,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依据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确定的同一适宜生态区具体确定。
第二章  引种备案要求
第五条 引种者为品种选育单位(个人),或具有相应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经营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境外机构、个人在我区申请引种备案的,应当委托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对应生产经营资质种子企业代理。
第六条 所引品种不是引种单位选育的